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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高检会[1992]36号
【颁布时间】 1992-12-11
【实施时间】 1991-1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了几个新罪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了4个新罪名,即:组织他人卖淫罪(第一条第一款);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第一条第二款);介绍他人卖淫罪(第三条第一款);传播性病罪(第五条第一款)。
  
   二、怎样认定组织他人卖淫罪?
  
  根据《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几个人,也可以是一个人,关键要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
  
  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作为组织他人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仍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怎样认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
  
  根据《决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如充当保镖、打手、管帐人等。
  
  依照《决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有具体的罪状和单独的法定刑,应当确定为独立的罪名,适用单独的法定刑处罚,不适用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关于从犯的处罚原则。
  
   四、怎样理解《决定》第二条第(三)项关于“强奸后迫使卖淫的”规定?
  
  《决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是指强奸行为与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有联系,是强迫他人卖淫的法定从重情节。因此,只定强迫他人卖淫罪即可。如果强奸行为与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之间没有联系,则应当分别定罪,实行并罚。
  
   五、哪些是组织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决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组织他人卖淫的首要分子情节特别严重的;组织他人卖淫手段特别恶劣的;对被组织卖淫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组织多人多次卖淫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的,等等。
  
  《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强迫他人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决定》第二条所列四项情形中特别严重的情节。在具体执行中,不要在这四项情形之外再扩大范围。
  
   六、怎样认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他人卖淫罪;兼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根据《决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引诱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决定》第二条第一款关于强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规定处罚,定强迫他人卖淫罪。
  
   七、哪些是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中“情节严重”的行为?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八、怎样认定传播性病罪?
  
  根据《决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一)本罪属特殊主体,即已满十六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必须实施了卖淫、嫖娼的行为。至于实际是否已造成他人染上性病的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通过其他方式(如通奸等)将性病传播给他人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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