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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10-03-26
【实施时间】 2010-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3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昆明市档案条例

[接上页]
(一)损毁、丢失、窃取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
  (二)未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三)擅自出卖、赠送、交换、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规定向档案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卖、转让、赠送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档案的;
  (五)勾抹、描摹、涂改或者伪造、剪裁、抽取档案的;
  (六)未经档案所有人同意,抄录、复制或者泄露档案内容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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