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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维护、修缮核心保护区内的历史建筑物、历史构筑物,应当按照历史状况原样修复。 和顺古镇内的电力、消防、通信、防洪、供排水、有线电视等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古镇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十二条 挂牌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方案由产权人申报,经和顺古镇管理机构会同建设、文化、宗教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方案,由产权人向和顺古镇管理机构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有安全隐患的建筑物、构筑物,产权人应当及时进行维护、修缮。产权人有能力维护、修缮而不维护、修缮的,和顺古镇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其维护、修缮;确实无力维护、修缮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视情况予以资助,或者通过协商方式置换产权。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腾冲县人民政府按照和顺古镇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具体划定并公布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的范围,设立标志;组织对和顺古镇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历史建筑物、历史构筑物进行普查,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确定公布工作。 第十四条 和顺古镇内的历史建筑物、历史构筑物、古树名木等实行挂牌保护,保护标志、标识由和顺古镇管理机构统一制作、悬挂和管理。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使用、摘除保护标志、标识。 第十五条 在和顺古镇内开展民族文化活动、商品促销、影视拍摄等公益性、商业性活动,不得破坏古镇的环境和自然风貌,不得损坏历史建筑物、历史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在道路、巷道摆摊设点的经营者,不得妨碍交通、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 和顺古镇内的单位、商业店铺应当做好消防工作,并按照消防要求配备相应的器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消防通道的畅通,不得损坏消防设施。 和顺古镇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消防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和顺古镇风貌协调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性开发湿地; (二)擅自进行爆破、挖沙、采石、取土; (三)侵占、围填、覆盖、堵截河道或者坝塘; (四)在河道或者坝塘电鱼、毒鱼、炸鱼; (五)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刻划、涂污; (六)擅自设置标牌、喷绘或者张贴广告、招贴; (七)随意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八)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共设施; (九)建设有碍古镇保护的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和顺古镇建设控制区内除本条例第十七条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拆除、损毁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拆除古民居、古建筑中的门、窗、牌、匾、坊以及其他装饰构件; (三)建设与古镇整体风貌、建筑风格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九条 和顺古镇核心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除修缮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擅自破墙开店; (三)放养犬只。 第二十条 腾冲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和顺侨乡文化、抗战文化、马帮文化、边地文化等历史文化和民族民间文化的宣传、保护和开发,鼓励民间艺人传徒授艺,鼓励开展下列经营项目和活动: (一)设立博物馆,民俗传习馆所; (二)开办传统手工作坊,制作民间工艺产品; (三)开展传统娱乐业及民间艺术表演活动; (四)民间工艺品收藏、交易、展示; (五)民族传统文化体育活动。 县文化、民族宗教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顺古镇开展传统文化艺术、民族风情、民间工艺的保护、挖掘、收集、整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和顺古镇内开展下列活动,应当经和顺古镇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一)开设店铺; (二)从事住宿、餐饮、娱乐业; (三)开办博物馆、展览馆、民俗传习馆所; (四)开办手工作坊,制作工艺品及旅游产品; (五)举办大型表演活动,设置宣传促销点; (六)举办商品展销活动; (七)拍摄电影电视; (八)设置商业广告、标牌。 前款规定的审核事项,和顺古镇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和顺古镇核心保护区实行车辆准入制。但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环卫等特种车辆可以直接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