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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一、行政许可内容 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的核发。 (一)许可产品范围:成品油(汽油、煤油); (二)许可企业范围: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加油站。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0月8日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 (四)《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管二字〔2002〕103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的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加油站的设计与施工建设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等规定。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并验收合格; (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资格;其中:负责油库安全管理的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加油站每个作业班次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成品油经营单位需经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第三条、第四条;《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根据下列相应的申请事项,向市行政服务大厅14号窗口(市科工贸信委)分别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式2份),并在相关文件、材料复印件上盖章确认,同时提交原件核对确认。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核发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另附电子文档1份); 2.安全评价报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经营单位,需提交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原件);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复印件); 4.经营成品油的,需提交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批发(或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5.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 6.经营、储存设施防雷合格证(复印件); 7.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8.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9.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0.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经营单位,需提交相应权限的成品油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12.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租赁油库的,需同时提交租赁油库的安全评价报告和符合安全条件的许可(备案)文书和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二)申请换发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另附电子文档1份); 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现状安全评价报告; 5.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并已通过年检的成品油批发(或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包括通过年检的附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