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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长卫联发[2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3-31
【实施时间】 2010-03-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3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卫生局、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9年吉林省烟草控制项目”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各有关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为做好中央补助地方烟草控制项目,进一步落实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军区后勤部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2011年起全省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实施意见》,推动我市控烟履约工作,特制定《长春市2009年中央补助地方烟草控制项目实施方案》。现下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成立相应的项目技术管理组织机构,督导项目工作落实,保质保量地完成项目工作。
  
  附件:1.长春市2009年中央补助地方烟草控制项目实施方案
  
  2.长春市2009年中央补助地方烟草控制项目工作指导组人员名单
  
  3.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工作计划
  
  4.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基础信息表
  
  5.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估标准评分表
  
  
二o一o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1:
  
  
长春市2009年中央补助地方烟草控制项目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贯彻落实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军区后勤部和省武警总队后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2011年起全省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根据《2009年中央补助地方烟草控制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
  
  到2010年底,长春市市、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全部实现禁烟。到2011年底,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现禁烟。
  
  二、项目执行时间
  
  2010年1月~12月
  
  三、实施步骤与方法
  
  (一)建立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培训指导基地按照《2009年中央补助地方烟草控制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和标准,在驻长13家医疗卫生机构(即:省肿瘤医院、省中医药科学院、长春市儿童医院、长春市人民医院、朝阳区医院、绿园区医院、吉林国建妇产医院、省妇幼保健院、长春市妇幼保健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长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健康教育所和长春市健康教育中心)建立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培训指导基地,主要负责对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其中省肿瘤医院、省中医药科学院、长春市儿童医院、长春市人民医院、朝阳区医院、绿园区医院、吉林国建妇产医院7个培训基地设立戒烟门诊,为戒烟者提供戒烟服务。
  
  (二)开展人员培训。积极配合省卫生厅开展全省卫生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控烟技能宣讲师培训和控烟健康知识巡讲。组织参训人员对全市卫生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开展控烟技能培训,提高控烟能力。
  
  (三)加大控烟宣传力度。根据国家提供的媒体宣传材料等,开发相关宣传资料,开展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积极协调新闻媒体参加卫生部举办的2009~2010年度中国烟草控制大众媒体传播活动。
  
  (四)开展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活动。遵照卫生部和全国爱卫办2008年2月联合印发的《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完善制度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成立控烟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制订部门、单位控烟规划,明确职责,将无烟单位创建纳入机构常规工作。
  
  2、创建无烟环境。医疗卫生机构室内全面禁止吸烟,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根据实际设立室外吸烟区,有明显引导标识。
  
  3、建立监督管理机制。设立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队伍,完善并落实监督巡查工作制度。
  
  4、开展全员控烟知识与技能培训,提高职工控烟知识水平,鼓励和帮助职工戒烟。
  
  5、加强戒烟门诊建设。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设立戒烟门诊,积极开展临床医务人员戒烟服务技能培训,提高戒烟服务能力,为戒烟者主动提供戒烟服务。
  
  (五)监督与评估。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无烟单位创建进展情况,邀请媒体和市民参与监督,营造全民共创无烟环境的社会氛围;定期组织专家开展督导和自查工作,并根据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估标准评分表(附件5)评价创建效果;市卫生局将定期组织专家开展市级督导检查。
  
  项目结束后,有关城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项目总结报送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项目工作的监管,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
  
  1、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和本实施方案制定本地的项目实施方案,并在本级医疗卫生系统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项目工作指导组或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工作指导组,负责项目工作和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督导。并将相关文件加盖公章后于2010年4月20日前报送市卫生局基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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