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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
【颁布时间】 2010-03-31
【实施时间】 2010-03-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4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2009年冬季防火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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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监督管理,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培训,积极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逐步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按照新《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要求,用足用好新的监督执法手段和处罚措施,做到发现一处、查处一处、消除一处。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单位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停业整改,确保冬防期间消防安全。
  
  (四)各区政府、职能部门要大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积极发展消防志愿者组织,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用火、用电、用气常识,使广大人民群众掌握使用灭火器材、扑救初起火灾和逃生自救等技能。同时,要正确把握媒体舆论导向,抓好消防工作正反两方面典型的宣传报道,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久拖不改的单位要及时曝光;对消防工作重视、成效显著的单位,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其经验,努力营造“了解消防、关注消防、参与消防”的社会氛围。
  
  (五)消防部门要发挥主力军的作用,全面开展冬季防火安全大检查;同时,要立足“灭大火、打恶仗”,切实加强值勤备战,结合冬季火灾的特点,强化灭火指挥战术研究和业务训练,深入开展“六熟悉”和实战演练,随时做好灭火救援的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生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六)各区政府要根据我市冬季防火工作的部署,结合本区实际制订具体工作方案;为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报送各区冬季防火工作情况,各区确定1名人员作为冬季防火工作联络人,并于11月27日前将联络人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冬季防火工作结束后,各区应于2010年2月25日前将本区冬季防火工作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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