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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市、区)的县(市、区)长是本地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市直中职学校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是该学校安全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工程的各项工作。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它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县(市、区)和市中职学校,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年底不能全部完成任务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工程项目各单位的法人代表是具体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 对组织实施不力,管理不善,监督检查不到位而造成学校危房倒塌或因建筑质量问题而遇灾垮塌的,要依法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追究相关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各县(市、区)应按《吕梁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项目资本金及还本付息转贷协议》要求,将还本付息资金足额上缴财政在国家开发银行山西分行开设的专户。逾期未足额还本付息的,市财政将通过结算方式予以扣还。 二o一o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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