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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检察院、财政局: 随着检察事业的发展,1986年5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86〕高检会(办)字第7号《关于修订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已不能完全适应工作的需要,现将修订后的《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新规定执行。 为了全面开展检察业务,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对于检察机关必须的业务经费,各地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检察机关的工作特点予以保证。各级财政部门对检察业务费,要实行单立户头,单独列支,并加强管理。人民检察院对财政部门核准的预算,要合理安排,节约使用,各项开支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不准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督促检查。 各地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高检院和财政部。 附件: 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检察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加强业务经费的管理,保障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检察业务费是检察机关用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专用经费,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机密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可能和检察机关的实际需要,安排好年度经费预算,对办案所需经费要予以充分保证,并在执行中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业务经费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对财政部门核准的预算,要合理安排,节约使用。 第二章 开支范围 第四条 办案费 1.办案差旅费:检察人员侦查破案、调研、审查案件、调查取证、追捕、押解人犯,处置突发事件,实施侦查、审判、执行监督和其他办案任务的差旅费。 2.侦缉调查费:侦查办案所需的勘验费,邮电费,通讯费;跟踪、守候、出现场、刑场临场监督费;秘密侦查措施的仪器设置、租赁、运输、补偿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所需的活动费;人犯的交通费,食宿费,医疗费;专案分析、汇报、研讨费。 3.协助办案费:聘请有关部门、人员协助破案,审查案件的劳务费,交通和食宿费;证人的临时食宿、医疗、交通和误工补助费;检察联络员的活动经费。 4.技术检验、鉴定和翻译费:聘请专门人员勘验鉴定的交通费,食宿费和酬金;聘请翻译人员进行笔译、口译的翻译费;专业技术资料的咨询费,公证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鉴定费,被鉴定人的交通、食宿费;供检验对比用的各类样品的收集、保管费。 5.特情费:特情人员生活补助费;执行特殊勤务必须开支的招待费,交通费,交际费,补偿费,职业掩护费;特情人员为我工作伤亡的医疗费,丧葬费,抚恤补助费,慰问费及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特情联络场所的建设费、租赁费及活动费,聘请特情联络场所工作人员的工资、医疗及其他所需经费;接待特情人员及港、澳、台等境外联络工作对象所需的费用。 6.其他办案费用。 第五条 装备费 1.侦查设备费:用于侦查办案的专用设备如复印机、录音机、电子计算机及配套器材等的购置费,安装费,运杂费。 2.技术设备费:用于法医检验、文字检验、痕迹检验、照相录像、化验、司法会计鉴定等设备器材的购置费、安装费、运杂费。 3.通讯设备费:有线、无线、传真等通讯设备及配套器材的购置费,租赁费,安装费,运杂费。 4.交通工具费:用于检察业务的车辆、船艇、马匹的购置费。 5.武器械具费:枪支、警械具购置费;安全设施设备费。 6.其他设备费:业务档案、宣传等所需设备、器具的购置费。 第六条 服装费 1.服装费:检察业务人员、司法警察服装的购置、运输及保管费;服装损耗费。 2.化装服费:执行侦查任务所需化装服的费用。 第七条 消耗费 1.交通工具燃料杂支费:侦查办案用车、船等交通工具的燃料费,修理费、养路费,保险、牌照等杂支费和租赁费。 2.器材设备消耗费:侦查技术设备器材、通讯器材、电子计算机的维修费及消耗费。 3.武器消耗费:枪支警械具的维修费;弹药购置费,储运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