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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阶段为规划纲要起草阶段(2010年7月一12月)。本阶段的任务是在基本思路的基础上,根据市委关于“十二五”规划的建议,起草完成我市“十二五”规划纲要,并于12月底前分阶段征求市人大、市委、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意见,完成对规划纲要的修改,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报市人大审议。 (三)编制重点专项规划。重点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规划纲要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指导该领域发展、决定该领域重点工程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重点专项规划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市直有关部门牵头负责起草,报市政府审定。 我市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工作步骤,按以下程序执行: l、市发改委在广泛征求市直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统筹提出规划立项的建议计划,建议计划包括规划名称、规划编制牵头部门、主要配合部门等。须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委下文具体安排。 2、各牵头部门和参与单位组成“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专题组,提出工作方案和规划草案的编制提纲,完成重点专项规划框架性草案,并报送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就重点专项规划草案中的重大问题,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政府进行衔接、协调、论证,并呈报市政府审批,之后向社会公布。 3、各重点专项规划专题组对重点专项规划草案作进一步论证和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直有关部门上报市政府审定。 4、对于有必要实施中期评估、后期评估、修订或中途废止的规划,由市发改委统一呈报市政府批准,市发改委具体组织实施。 (四)编制各县(市、区)“十二五”规划纲要。各县(市、区)“十二五”规划纲要由各县(市、区)提出,同级人大审议批准。各县(市、区)“十二五”规划纲要的编制,要符合市“十二五”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并与市重点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各县(市、区)“十二五”规划纲要的编制,应尽可能与市“十二五”规划纲要编制工作同步并略有超前。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十二五”规划纲要经本级政府审定前,就规划纲要草案中的支柱产业、跨地区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布局、重要的资源开发项目以及其它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规划内容,与市发改委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进行衔接。各县(市、区)规划纲要经同级人大审议批准后,送市发改委备案。 四、编制要求 (一)认真做好“十一五”规划执行情况评估。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县(市、区)、本部门“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全面总结成功经验,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为编制“十二五”规划提供依据;同时认真总结“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经验,改进“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 (二)突出规划重点。科学界定规划编制领域,把规划重点放在政府履行公共职责的基础设施、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等领域。这些领域必须编制规划,且要做深做实,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之切实成为政府审核项目、安排投资的依据,为企业决策、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提供参考。要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原则,认真分析“十二五”期间面临的重大战略性问题,围绕重点任务、重点领域、重点区域以及重点项目等,研究提出解决问题思路和对策措施。对一般性竞争领域,政府规划的内容主要是规范市场秩序,制定政策导向,以促进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的形成和完善。 (三)加强重点项目的前期研究工作。重点项目是落实规划建设任务的重要载体,是实现规划目标的重要手段,是规划的重要支撑。在以政府为主体的规划中,重点项目主要是指应由政府配置资源的交通、能源、水利、环保、生态、市政、教育、科技、文化等建设项目,也包括一些应由政府协调建设、不直接参与投资的支柱产业大型项目。要尽早启动新建项目的前期研究工作,研究提出一批关系全局、意义深远、带动作用强、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项目,明确“十二五”期间需要建设的公共产品、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的重点项目,并做好论证工作,为做深做实专项规划打好基础。 (四)加强规划间的相互衔接。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是保障规划科学性、有效性的必要环节。衔接协调的内容包括:宏观调控重要指标、支柱产业、基础设施、重要资源开发以及关系全局的重点项目布局和主要对策措施等。要做好市“十二五”规划体系内总体规划纲要与重点专项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各县(市、区)规划纲要衔接,避免冲突,保证规划思路的统一和规划的可行性;尽量使我市规划和省、国家各类规划相衔接,充分体现国家和省要求,使我市发展尤其是重点项目建设获得国家及省的大力支持;增强规划的全局性,加强部门间分工合作,防止规划部门化,形成规划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上的合力;做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空间规划衔接,把各项发展思路和措施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