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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阿署办函[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3-31
【实施时间】 2010-03-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5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转发阿拉善盟环保局关于阿拉善盟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十一)明确各旗(区)政府责任。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由各旗(区)政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落实本意见的实施方案和本地区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将各项工作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和企业,并强化考核和监督。落实旗(区)政府环境质量负责制,因重金属污染造成群发性健康危害事件或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对旗(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实施问责,并从该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立项、审批、验收、生产和监管全过程,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严格落实责任
  (二十二)建立重金属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建立由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报告上级政府部门。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落实意见,督促和指导各部门开展工作。
  (二十三)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介,宣传重金属危害、预防、控制、防护等方面知识。积极引导广大群众了解重金属污染防治有关知识,增强自我防护意识。
  各旗(区)要将落实本意见的实施方案,于2010年3月20日之前上报阿拉善盟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阿拉善盟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协调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李超英 副盟长
  副组长:马能才 盟行署副秘书长
  杨 海 阿盟环保局局长
  成 员:罗志铁 阿盟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许福善 阿盟财政财政副局长
  关永义 阿盟国土资源资源局副局长
  温冬红 阿盟卫生局副局长
  刘挨枝 阿盟农牧业局副局长
  赵 毅 阿盟水务局副局长
  张 玉 阿盟科技局副局长
  王翠花 阿盟环保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阿盟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阿盟环保局副局长王翠花兼任。今后,除盟领导外,其它人员若有变动,由领导小组自行调整,行署办公厅将不再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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