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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中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充分调动我省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我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专利奖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为表彰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中国专利而设立的专项奖励项目。 第三条 福建省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奖励经费由福建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四条 福建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设立福建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福建省专利奖评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和福建省财政厅提出,报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评审办公室设在福建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福建省专利奖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评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业评审组。 第六条 本办法同样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港澳台资企业和个人。 第二章 设置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 (二)在评奖当年7月1日前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三)发明创造水平高,已经在福建省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专利权有效、权属明确。 第八条 专利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 (二)在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程序中; (三)同一专利项目已获得省级专利奖。 第九条 福建省专利奖设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其中: (一)特等奖1项,奖励人民币30万元; (二)一等奖不超过3项,每项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三)二等奖不超过10项,每项奖励人民币5万元; (四)三等奖不超过30项,每项奖励人民币3万元。 获中国专利金奖的,按特等奖给予奖励;获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按一等奖给予奖励。 第十条 评奖标准: (一)对在国家技术创新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在专利技术实施推广中取得巨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授予特等奖。 (二)对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授予一等奖。 (三)对在技术创新或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授予二等奖。 (四)对在技术创新或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授予三等奖。 第三章 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福建省专利奖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专利奖申报书》; (二)申报人为单位的,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并签名; (三)专利证书复印件(应复核专利证书原件); (四)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福建省知识产权局授权机构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五)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检测或审批的产品,需出具检测机构的产品检测报告或行业审批文件;对形成国家或国际标准发挥作用的,需提供标准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六)该专利技术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七)评审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省直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为推荐单位接受专利权人的申报,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并上报评审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