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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贺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贺政办发[2010]46号
【颁布时间】 2010-03-30
【实施时间】 2010-03-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6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和液化石油气经销点非法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直有关单位:
  
  《贺州市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和液化石油气经销点非法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贺州市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和液化石油气
  
  经销点非法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规范我市液化石油气瓶和液化石油气经营行为,进一步提高全市人民的用气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采取专项整治方式,解决气瓶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杜绝或降低安全事故,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目标
  
  (一)全面摸清我市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现状和气瓶数量,掌握安全状态,明确安全责任。
  
  (二)推进实行“以站管瓶”的管理模式,督促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为使用者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对气瓶定期检验的要求。
  
  (三)全面排查和治理液化石油气安全隐患,建立气瓶长效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三、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我市辖区内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经销点和配送点。
  
  (二)整治重点
  
  取缔无证经营液化石油气行为,查处充装单位充装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行为,规范经营、运输、储存液化石油气等行为。
  
  四、整治内容
  
  (一)查处和取缔无证充装、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
  
  (二)检查取得充装资质的充装站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情况:
  
  1.充装站是否建立并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人员和充装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技术培训,是否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2.充装站是否购置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供周转使用,并做好建档登记;充装站是否采用微机对气瓶进行管理,是否按照规定喷涂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印充装站标志钢印。
  
  3.充装站加强充装环节管理的情况。充装站是否按照规定对已充装的气瓶粘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4.充装站是否及时将到期检验的气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对未经定期检验及超过使用年限、严重锈蚀、附件不全、瓶体变形、受损的旧瓶是否按规定送市质监局授权检验的机构报废处理。
  
  5.充装站充装的液化石油气是否符合《广西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目录》和《液化石油气标准》(gb11174-1997)的质量要求,是否有掺加二甲醚、碳五等有毒有害杂质的违规行为。
  
  6.充装站的液化石油气充装量是否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和《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17267-1998)的有关规定。
  
  (三)气瓶档案管理方法。各气瓶充装单位是否使用微机对气瓶建档管理。气瓶档案包括:气瓶编号、钢印标志、制造日期、检查记录、检验合格证或新购气瓶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及气瓶产权所有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是否及时将气瓶档案报市质监局备案。
  
  (四)液化石油气瓶运输企业,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有关规定;充装站配送液化石油气的车辆是否持有交通部门颁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按要求喷涂安全警示标志;驾驶员、押运员是否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五)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重点检查事项:各类设备、设施定期检测、检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的情况;单位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定期安全教育情况;企业规范化经营管理情况;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应急处置预案制定情况;安全生产监督及管理人员的配备和职责履行情况;企业的基础台帐完善情况和统计报表上报情况。
  
  (六)各经销点的经营、储存场所是否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规范要求,是否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各经销点的经营、储存场所内的消防设施及配电设施是否符合消防部门及国家现行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的规定。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在储存场所内办公、生活或存放其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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