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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贺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贺政办发[2010]46号
【颁布时间】 2010-03-30
【实施时间】 2010-03-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6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和液化石油气经销点非法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五、组织机构
  
  成立贺州市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和液化石油气经销点非法经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刘国学 副市长
  
  副组长:雷少华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祚儒 市质监局局长
  
  成 员:曹来顺 市公安局副局长
  
  岑桂华 市交通局纪检组长
  
  朱卫平 市广电局党组成员、电台台长
  
  罗金基 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黄炳荣 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
  
  李帮志 市工商局副局长
  
  雷必武 市质监局副局长
  
  潘承志 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
  
  李家运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政委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整治工作有关组织实施方面的各项具体事务。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陈祚儒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雷必武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六、工作步骤和要求
  
  (一)宣传部署阶段(2010年4月上旬)
  
  印发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通过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液化石油气的安全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专项整治的意义。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0年4月-2010年5月)
  
  各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对照整治内容,查漏补缺,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自我整改,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工作规范,加强程序化管理。
  
  (三)执法检查阶段(2010年6月-2010年8月)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气瓶安全整治监督检查,对无证无照、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充装站坚决予以取缔;对违规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充装站以及流动充装、用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倒灌或者超过规定的允差范围向气瓶充装以及充装质量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9月-2010年10月)
  
  市人民政府组织督查组对全市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和液化石油气经销点非法经营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七、工作职责和分工
  
  为了保障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有关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市质监局
  
  1.负责对气瓶充装站的资格审查和瓶装气体销售单位的安全监督;
  
  2.负责气瓶质量和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
  
  3.负责液化石油气质量、充装量的监督检查。
  
  (二)市公安局
  
  负责液化石油气公共安全和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严厉查处、打击非法储存和其它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治安秩序的维护。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气瓶充装、气体储存和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
  
  (三)市市政管理局
  
  1.负责核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企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站点)》;
  
  2.对燃气企业和供应站点进行管理和监督;
  
  3.依法查处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的行为。
  
  (四)市安全监管局
  
  1.负责督促市级有关部门依法规范液化石油气行业的安全管理;
  
  2.配合、协助市质监局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五)市工商局
  
  1.负责核发气体充装和经营单位营业执照;
  
  2.对气体充装和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3.负责旧货市场废旧钢瓶的管理。
  
  (六)市交通局
  
  负责危险品运输许可证和人员资格证的发放和监督,做好运输环节的执法检查。
  
  (七)市物价局
  
  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价格监督管理。
  
  (八)市广电局
  
  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
  
  各县(区、管理区)要按照本方案的总体要求和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工作,确保我市液化石油气市场健康规范,保护广大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实现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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