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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地税发[2010]34号
【颁布时间】 2010-03-30
【实施时间】 2010-03-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6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二)购买、交换存量房(二手房),纳税人应提供;
  1.房屋买卖合同或交换协议(拍卖的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法院裁定的提供裁定书);
  2.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交换的双方均提供);
  3.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交换的双方需提供);
  4.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5.身份证明 (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交换的双方均提供);
  (6)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房地产赠与,纳税人应提供:
  1.房地产赠与公证书和有法律效力的赠与合同、协议(原件);
  2.《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国税发〔2006〕144号)(原件);
  3.赠与方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4.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
  5.受赠单位或个人有关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6.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属拆迁安置房的,纳税人应提供;
  (一)实物安置:
  1.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
  2.房屋买卖合同;
  3.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4.私房收购补偿价格表;
  5.身份证明 (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
  6.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货币补偿:
  1.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
  2.房屋买卖合同;
  3.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4.房屋拆迁补偿专项存款证实书;
  5.身份证明 (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
  6.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以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纳税人应提供:
  (一)投资、入股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二)投资、入股协议书或公司章程;(原件)
  (三)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房地产价值确认书及评估报告;
  (五)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房地产抵债,纳税人应提供:
  (一)债权人需出具债权、债务依据(拍卖的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法院裁定的提供裁定书);
  (二)债务人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三)债权人身份证明;
  (四)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纳税人应提供: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
  (二)土地成交协议书;
  (三)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附4:契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略)
  附5: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及填表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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