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推进基本药物制度改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自治区确定的基本药物和增补药物有关规定。基本药物和增补药物由自治区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实行基本药物和增补药物零差率销售。 试点过渡期间,国家基本药物和增补药物由自治区统一招标确定药品最高限价,确定生产和配送企业条件。在采购过程中允许以盟市为单位进行再次议价。以盟市或旗县(市、区)为单位组织统一集中配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自治区招标采购价。 (五)推进政府补偿机制改革 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实行全员聘任、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基础上,政府负责保障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转。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各级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的办法解决。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同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自治区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贴。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全部纳入旗县级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统一管理。政府对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实行药品零差率给予补助,按服务的农牧业户籍人口数核定补助标准,即每1000个农牧业户籍人口(纯牧业旗600个户籍人口),每年安排补助资金8000元。 国家和自治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补助。 四、实施步骤 各试点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改革实施主体的责任,扎实有序地推进改革工作。 (一)设置机构,定编设岗 结合各地区实际,试点旗县(市、区)编制、卫生等行政部门依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科学核定编制数量,合理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三类岗位。苏木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得低于总编制数的85%。 (二)竞争上岗,全员聘用 试点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明确定岗竞聘的范围对象,统一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竞聘上岗。所有上岗人员全员聘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三)妥善安置,确保稳定 试点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维护稳定的职责,全力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聘用和分流安置办法(试行)》,对在册分流人员,采取系统内统筹调剂、提前离岗退养、三年过渡安置、鼓励自谋职业、支持学习深造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对非在册分流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落实相关保险,并视情况推荐聘用。苏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机构人员定岗竞聘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分流人员均应妥善予以安置。 (四)明确任务,绩效考核 试点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内部职工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收入挂钩。 (五)核定收支,落实补助 试点旗县(市、区)财政、卫生等行政部门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和支出,对收支差额给予补助,并按月预拨经费保障正常运转,年终时结合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结算。 (六)取消药品加价,实行零差率销售 落实自治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有关要求。试点过渡期间,盟市在自治区采购限价内,确定本盟市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配送企业负责适时将自治区招标的基本药物和增补药物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