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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发[2010]25号
【颁布时间】 2010-03-30
【实施时间】 2010-03-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6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核定。(1)经常性支出核定。人员经费按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核定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其中,绩效工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业务经费根据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成本定额(剔除人力成本)等综合核定,其中的药品支出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等核定。(2)财政专项补助支出核定。根据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养和人才招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专项工作任务完成的数量、质量、效益等因素核定。(3)其他支出核定。根据以前年度收入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支出的特殊因素核定。
  
  五、绩效考核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政府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并在对其进行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度、居民健康改善状况等综合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考核结果予以拨付。
  
  财政部门根据年初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采取按月预拨方式拨付资金,年终时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结算。
  
  六、明确各级政府投入责任
  
  (一)公共卫生服务投入责任。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照服务人口人均补助标准确定,除中央补助外,总体上自治区本级和盟市、旗县(市、区)财政按照1∶1∶1比例分担,具体分配时按盟市、旗县(市、区)财力情况区别对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基本医疗服务投入责任。基层医疗机构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离退休人员经费,原则上由同级财政按照规定予以补助。基层医疗机构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自治区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等,由同级财政保障,中央和自治区予以专项补助。
  
  (三)国家和自治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补助。
  
  七、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纳入旗县级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统一核算,并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监管。同时,要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部门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并确保其应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的资金及时应缴尽缴。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
  
  (三)基层医疗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切实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确保全面完成收支任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9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
  
  使用与采购配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药物。
  
  
第二章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 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乡村一体化的嘎查村卫生室),必须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全部配备、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前提下,确需采购使用其他药品的,可在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范围内选择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药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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