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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卫生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工作情况。 3、商务部门:县城以上城市生猪定点屠宰执行情况。 4、畜牧部门:县城以上城市生猪定点屠宰检疫执行情况。 5、工商部门: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企业实施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食品超市、商场和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销售者,建立索证索票及进货台账和“一票通”制度,从事食品批发的经营者建立销货台帐情况。 6、质监部门:执行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情况;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标准化、计量以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情况;质量兴市活动情况。 7、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情况;实施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情况;集体食堂及城市餐饮经营单位执行《食品安全法》情况;原料进货索证制度建立情况。 (三)现场抽查。按照《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表》第3.2条、3.5~3.12条、5.1条、6.1条表列内容,由考核组随机确定不少于6个单位进行实地抽查。 五、考核时间 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组织自查,市政府在每年11月底前组织对下级及相关单位考核。 六、考核等级分类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总分为100分,根据考核成绩,依次排序。 对发生重大以上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按照具体考核成绩排在无重大以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事件的县区和市直单位之后。 七、考核结果处理 考核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的工作进行总结、讲评、推广经验,查找、解决问题,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和考核情况。市人民政府组织考核结束后,通报考核结果。 对积极开展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工作效果差,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提出批评,确定整改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督促整改,在限期内进行复查。因工作失职、渎职,酿成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