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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政策法规科 对本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协调指导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和民族成份认定、恢复、更改的相关工作;起草有关民族政策实施意见和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实施意见;研究民族关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研究和分析民族关系,调查掌握影响民族关系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负责政务服务工作。 (三)经济建设科 对民族经费投放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跟踪调查及综合评估;参与拟定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负责民族地区统计分析工作;指导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工作;负责有关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和参与有关扶贫工作。 (四)文教科 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负责有关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开展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对外交流和宣传工作,组织全市性的民族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参与组织有关民族节庆活动;建立少数民族干部信息库和少数民族人才库,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负责民族、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宗教事务科 承办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及其以外的宗教和民间信仰方面的事务管理工作和对县、特区、区宗教事务部门进行指导,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及其以外的宗教和民间信仰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和联系民间信仰界人士;负责受理、审核行政许可事项的初审工作;负责宗教事务行政执法监管工作;归口管理全市宗教外事工作,指导处理涉外宗教事务。 纪检监察机构 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专职纪检监察员。 四、人员编制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行政编制14名(含纪检监察1名)。定领导职数:主任(局长)1名、副主任(副局长)3名、专职纪检监察员1名(副县级)、正副科长(主任)5名。 工勤人员编制2名。经费由市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