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吉林省建制镇建设的需要,增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结合吉林省建制镇建设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突出镇规划的主要内容,对一定时期内局部地区土地使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基础设施进行具体安排,对各项建设进行规划引导,形成指导实施规划管理的规划图则。 第三条 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是:“五线”控制、公共设施用地控制。 第四条 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实现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全覆盖。为实现全覆盖并保证片区规划的无缝衔接,根据镇空间布局结构,划定规划编制单元(以下简称“规划单元”),作为研究和开展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空间单位。 规划单元边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涉及相邻规划单元的,相邻规划单元边界应同时作调整并备案。规划单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划分为“规划次单元”。 以规划单元为对象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时,要做好与相邻单元之间的衔接。 第五条 为提高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质量及规划可操作性,规划编制过程中宜邀请专家参与讨论审查,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公告。 第六条 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现状调查及规划分析技术要求参附件1、编制成果参附件3。 第七条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适用于县人民政府驻地的镇(简称城关镇)和镇区用地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简称市区镇),《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适用于其他镇。 第八条 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除满足本技术暂行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 第九条 本技术暂行规定适用于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第二章 内容要求 第十条 “五线”控制 “五线”是指红线、绿线、紫线、蓝线、黄线,其控制内容应在专项研究和系统规划基础上,确定线位及相应的控制要求。 (一)红线控制 确定镇区各级道路的红线宽度、位置、路幅分配、控制点坐标、平面交叉口渠化、公交港湾停靠站、道路缘石半径、行人过街通道等控制要求;确定主要交叉口、交通广场形式、位置等控制要求。 地形高差复杂地区的主要控制点应确定竖向标高。 (二)绿线控制 确定公共绿地(公园、街头绿地和绿带)、生产防护绿地和郊野绿地(重点是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的位置、边界、规模,确定各类绿地控制指标与建设要求。对位于单位内部的专用绿地应划定专属绿地绿线,纳入绿地系统规划。 绿线控制必须符合《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相关的要求。 (三)紫线控制 根据国家《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边界线,明确相关控制要求。 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包括历史街区、古遗址区<地下文物保护区>、古建筑群和传统风貌区四种类型)的保护范围及协调范围界线,明确相关控制要求; 划定历史遗迹、历史建筑(包括近现代优秀建筑、有价值的历史建筑、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名人故居等)的保护范围,明确相关控制要求。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划定其他历史文化资源(古桥、古井、古树名木等)的位置,明确保护范围和控制要求。 紫线控制必须符合《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的相关要求。 (四)蓝线控制 划定河湖水面水体及其他湿地规划位置、保护范围界线,确定河道断面形式、河(湖)底和水位控制标高,提出护坡(驳岸)设置设想及有关控制要求。 蓝线控制必须符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的相关要求。 (五)黄线控制 依据镇总体规划,划定镇基础设施用地界线,明确镇黄线的控制点坐标,规定镇黄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要求。 确定35kv及以上等级的高压线位、高压走廊保护范围,确定控制要求。 黄线控制必须符合《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得相关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