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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区位示意、指北针、图则单元编码、比例尺、规划图例等; 第四章 规划成果要求 第十七条 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分为文本、图件、图则、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等。 第十八条 文本 文本是对应强制性执行的内容和规划细则总体要求进行规定的文件,应以法律条文形式编写,作为法定性文件用于管理工作,文本内容要求参附件2。 第十九条 图件 主要规划图件应包括: 1、规划单元位置图。标明规划区的地理位置、与周边地区的关系及交通联系。 2、土地利用现状图。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或《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的原则划出现状各类用地范围,道路网络、公共配套设施现状,基础设施及管网现状,必要时可分别绘制。 3、土地利用规划图。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或《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的原则划出不同规划用地性质的用地边界和道路网络。 4、五线规划控制图。绘制五线综合图,并分别标明五线规划控制界限及相关控制要求。 5、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标明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与用地范围。 6、高度分区图。标明高度分区的界限和控制要求。 7、地方特色划分图。标明地方特色划分的界限。 8、单元划分图。标明图则单元的界限、编号,注明主导属性。 9、图件统一采用a3幅面竖向装订格式。 第二十条 图则 图则内容要求见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 说明书 说明书内容要求参附件2。 第二十二条 基础资料 编制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收集的有关镇建设现状、历史等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技术暂行规定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技术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