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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7-13
【实施时间】 2010-07-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7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度“海南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各市、县、自治县科技管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根据《海南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办法(试行)》(琼发﹝2009﹞6号),现就做好2010年度海南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我省所引进的以下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我省重点发展的热带特色现代农业、现代新型工业、现代旅游服务业、现代金融服务业、创意产业、文化产业,以及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海洋经济、生态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方面的高级研发人才、高级创意人才;
  
  落户我省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信息产业园、软件园、高校或科研院所等,创办科技型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与产品符合我省重点支持产业发展方向,能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对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经济竞争力有推动作用的高级复合型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二、申报条件
  
  (一)自主创业人才(a类)
  
  指符合我省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或领域,以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形式来我省投资创办科技型企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此类人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5年以上在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金融机构、高校等关键岗位从事研发和管理工作经历。
  
  2、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和突出的工作业绩,或掌握关键技术,在本行业本领域有过重大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或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或专有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
  
  3、2008年1月1日后来琼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尚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但已与相关部门或地方达成来琼创办高科技企业意向,并在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
  
  4、创办企业的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
  
  5、引进人才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本人或创业团队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一般不少于10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
  
  6、引进人才主要工作精力应为所创办企业服务,每年在琼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二)用人单位引进的创新型人才(b类)
  
  指所引进的掌握关键技术,能提升我省重大创新项目、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大中型企业等的技术研发水平和国际化管理水平的高层次研发和管理人才。此类人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刚性调入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拥有高级职称或国际公认的执业资格,或曾担任过高层管理、技术职务。
  
  2、有5年以上在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金融机构、高校等关键岗位从事研发和管理工作经历,并取得了突出业绩。
  
  3、2009年3月11日后与我省签订协议并到岗工作;或尚未到我省工作、但已与相关用人单位达成引进意向,并在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相关引进手续。
  
  4、刚性调入后能连续为引进单位服务5年以上,且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9个月;柔性引进服务期限不少于5年,每年驻我省工作时间在3个月以上。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带技术、带项目与用人单位开展合作、参与项目投资,或拥有潜在技术能为地方产业发展服务的高层次人才。
  
  以上两类人才特别优秀的,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材料申报。各市县委组织部根据本通知精神,会同本市县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市县区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人才积极申报。各市县创业型人才(a类)的申报材料由各市县委组织部统筹报省科技厅;创新型人才(b类)的申报材料由各市县委组织部统筹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直有关单位、省属企业引进的创新人才(b类)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
  
  (二)受理审核。省科技厅统一受理由各市县报送的创业型人才(a类)的材料,并牵头组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高层次创业型人才候选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受理由各市县及省直企事业单位报送的创新型人才(b类)的材料,并牵头组织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和省农业厅等相关部门以及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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