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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办案质量,加强内部监督,约束执法监察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确保依法、及时、准确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省厅制定了《浙江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集体会审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执法监察局。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集体会审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办案质量,加强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的内部监督和制约,促进依法行政,确保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法、及时、准确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集体会审,是指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主持下,召集内部相关职能机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进行讨论、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集体会审,分一般案件会审和重大、疑难案件会审。 第四条 一般案件是指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应当作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为的案件。 一般案件会审应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或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人召集内部相关职能机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疑难案件: (一)违法行为可能涉嫌犯罪,依法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违法情节严重、影响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三)涉及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的案件; (四)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需要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五)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原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原则性修改的案件; (六)案情复杂,调查人员对违法主体、违法性质、适用法律等难以定性的案件; (七)涉及的案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或有重大不稳定因素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挂牌督办或有关领导批办及需公开曝光的案件; (九)其他属于重大、疑难的案件。 第六条 重大、疑难案件的会审,应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召集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集体会审应在案件承办人员已经查清案件主要事实、并已形成调查报告和拟定处理意见的基础上进行。 第八条 会审依据 (一)《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二)部、省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三)相关的立法、司法、行政解释; (四)相关的业务基础图件和资料; 第九条 会审事项 (一)本级国土资源部门立案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 (二)上级督办或交办需由本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 (三)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的重大疑难案件; (四)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第十条 会审内容 (一)违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二)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适当,定性是否准确;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材料是否齐全; (四)行政处罚标准、幅度是否适当; (五)对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责任人的处分建议是否适当。 第十一条 会审程序 (一)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证据(包括图件、鉴定报告、现场勘测记录、评估报告、调查谈话笔录等),并就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理意见作出说明,提出处理的依据和初步意见; (二)与会人员按照会审内容,就案情和处理意见展开讨论、分析; (三)会审主持人根据会审讨论情况,提出会审意见: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报厅(局)办公会议审定; 2、违法事实、情节与证据需作进一步查实和补充的,由案件承办人员进一步核实情况,查清事实,补充证据,提交下次会审会议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