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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适用法律不准确,定性不准的,重新确定案件性质; 4、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提交下次会审会议再审; 5、会审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报厅(局)办公会议审定后,按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违法案件按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的,报厅(局)办公会议审定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或任免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十二条 会审具体工作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察机构或执法监察队伍具体负责组织,政策法规及所涉相关处室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员参加,并根据案情、处理建议和所涉处室的相关业务提出意见。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可邀请有关部门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会审。 第十三条 会审中发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存在重大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及时向本级纪检监察机构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并移送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会审组织机构应指定专人做好会审会议记录。会审记录应当如实准确地记载会审人员发言的观点和内容,并形成会审会议纪要,经与会人员签字后,一并归卷存档。 第十五条 案件会审应根据多数与会人员的意见,依法依规提出处罚意见和处理意见。如因特殊情况或在主要事实、违法性质等方面需改变会审意见的,应再次征求参加会审人员的意见后报厅(局)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处理)书、行政处分建议书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应当按照厅(局)办公会议审定意见作出。 未经过会审和审定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不得擅自作出行政处罚和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参加案件集体会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泄露与会审事项相关的内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