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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甘卫办发[2010]117号
【颁布时间】 2010-03-29
【实施时间】 2010-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8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一条 完善全省药品储备制度。对临床必需、价格低廉、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无替代品目的基本药物鼓励企业生产,纳入省级储备范围。
  
  
第五章 采购配送

  
  第十二条 基本药物和补充的非目录药品,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公开招标采购,由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药品集中采购实行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产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负责药品配送也可委托市州或县市区招标确定的药品配送企业配送。
  
  第十三条 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企业的产品质量、服务和保障能力,参与投标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资格条件,以及既往招标等情况,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直接挂网等方式组织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
  
  第十四条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精神类药品、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治疗用药品(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等)、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等药物采购配送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基本药物和补充的非目录药品逐步实行网上统一采购。各市州或县市区可成立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需求计划收集、药价二次谈判、订单下达等工作。
  
  第十六条 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确定,由市州医改领导小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公开招标原则等,选择由市本级统一招标或由所属县市区各自招标,确定相应辖区内的药品配送企业。
  
  第十七条 加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负责招标确定配送企业的市州或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根据集中采购结果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配送费用、供货时间、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执行周期与招标采购周期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 县市区国库支付中心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验收证明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管理机构出具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的网上采购证明,在60天内与配送企业结算和支付药款,并及时收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收入。
  
  
第六章 配备使用

  
  第十九条 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药事管理机构,完善医师处方监督检查和审核制度,加强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规范基本药物临床使用,发挥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药物治疗的合理、安全、有效提供保障。
  
  第二十一条 患者凭处方可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物。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对处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核,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第七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完善和规范政府调控与市场作用相结合的基本药物价格形成机制。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健全基本药物价格监测管理体系。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省级招标采购价格、配送费用及药品加成政策,确定全省基本药物最高零售价格。
  
  市州或县市区根据区域统一配送企业的招标情况,在省级招标采购价格内,确定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统一采购价格。
  
  在完善补偿机制、落实补助政策的同时,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及其他药物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省级招标采购价格。
  
  
第八章 补偿报销

  
  第二十三条 建立并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合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政策,拓宽补偿渠道,进一步加大政府补助力度,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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