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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公立中医医院和中医药诊疗人次占总诊疗人次比例较高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适当提高补偿比例。 第二十四条 国家基本药物全部纳入《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和《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管理,并全部归入医保甲类药品目录全额报销。 第二十五条 建立基本药物费用合理分担机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使用的基本药物费用,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安排;基本医疗服务中使用的基本药物费用分别由政府、社会和个人合理分担。 第九章 质量监督 第二十六条 强化医药企业质量安全意识,落实企业作为药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要求,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全面加强对药品原辅料采购、生产、仓储、销售、运输等环节的管理。加强对高风险品种生产的监管,加大重点品种的监督抽验力度,杜绝不合格的药品进入流通和使用环节。 第二十七条 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督。对基本药物实行定期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证用药安全;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 第十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八条 建立甘肃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成本效益评价和考核制度。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效果和成本效益进行分析评估,把基本药物的价格降低程度、给群众带来的实惠,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医生行为造成的影响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 第二十九条 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体系。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以基本药物使用和医疗服务质量为核心,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考核,财政补助经费的拨付与考核结果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以服务质量、工作数量和医德医风考评为核心,对职工个人进行考核,个人工资性收入与考核结果挂钩。 第三十条 加大对各级政府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考核力度。考核结果与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挂钩,实行以奖代补。各地要定期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将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纳入当地医改工作考核内容,将政府考核与社会监督结合,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第十一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落实政府责任,切实履行职责,搞好统筹协调,完善政府举办的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并与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政策衔接一致。 第三十二条 强化部门责任与协调配合。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改(价格)部门负责基本药物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及基本药物零售价格制定与价格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信部门负责基本药物生产和经营企业产业政策制定;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偿政策,保证资金到位,加强资金监管;人社部门负责基本药物支付政策和工资绩效管理政策制定和执行;商务部门负责指导推进药品流通企业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及产品的资质认定,对基本药物进行质量监管;监察部门负责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其他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承担相关职责任务。各级政府应将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作为考核指标,纳入年度工作考核体系中。 第三十三条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要加强合理用药宣传与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宣传解读,争取社会各界理解、配合和支持;要结合制度的实施做好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形成共同推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合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地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