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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粮食局
【发文字号】 黑粮办[2010]42号
【颁布时间】 2010-03-29
【实施时间】 2010-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9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粮食局,省农垦总局粮食局: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水平,确保完成2010年全省粮食重点工作目标,省局在征求各地意见、反复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2010年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2010年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提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生存发展能力,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新形势需要,促进企业搞活经营,严细管理,扭亏增盈,提高效益,结合当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力争做到以地市为单位不亏损,全省统算不亏损。
  
  二、工作任务
  
  (一)以增加效益为宗旨,搞活经营。
  
  1、搞好商业性粮食购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针对去年秋粮收购以来,在粮源丰富、市场需求转旺,农民余粮销售顺畅,其他各类市场主体粮食经营活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量大幅下降,政策性收入锐减,一些企业由盈转亏,生存发展艰难的实际,指导企业切实破除单纯等靠补贴过日子的思想,牢固树立“粮源就是资源,资源就是财源”、“有粮则有企,无粮则无企”的观念,增强市场经济意识,坚定不移走市场化经营发展之路。准确判断市场,依据自身经营状况,本着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早谋划,早启动,千方百计抢抓粮源;把握商机,适时购销;扩大经营规模,以量取胜。转变经营方式,要与产业化龙头企业、粮油加工企业、大企业集团等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搞好委托经营,联合经营。争取信贷资金支持,积极引入客户资金,扩大全额委托经营,开展代收、代储、代销业务,拓展融资渠道,多管齐下,筹集资金。规避经营风险,要积极稳妥,算好账,落实好保证措施,严格履行合同,明晰法律关系,实行保证金制度。各类粮食经营均不得发生亏损。
  
  2、抓好政策性粮食经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企业增强法律和政策观念,各项经营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政策性业务要严格把握和执行政策,规范操作,提高合同执行力,保证粮食数量和质量。财务收支及业务管理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3、搞好租赁经营。利用现有仓库、场地、设施开展租赁业务,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以租赁合作等形式为粮食综合开发实验区和粮食加工园区及社会粮食加工多元主体提供优质服务,积极融入市场化经营。结合深化企业改革,不断改进和规范租赁经营机制。合理确定租金,公开认标,竞价租赁。按照合同法规范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租期,一般不超过3年。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租赁经营管理办法,理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企业、经营者、职工的关系,落实监管责任和安全保障措施,规避租赁经营风险。
  
  4、开展多种经营。充分利用当地的资源优势,亦工则工,亦农则农,亦商则商,开展养殖、种植、加工等经营活动,着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兴办项目要有市场,讲求投入产出,提高效益。拓展经营范围,消灭不经营死角。
  
  (二)加强管理,降低费用。
  
  1、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当地政府授权,落实好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职责,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切实负起责任。整合资源,盘活资产,实行资产收益预算管理,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定期开展清查,在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建档立卡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做到账卡、账实相符。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等,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动。整体资产租赁的,报省局备案,部分资产租赁的,报所在市(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不得将企业执照、账户和公章一并出租,杜绝危害企业及国有资产的现象发生。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管理使用安全。
  
  2、加强粮油商品管理。库存粮油要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完好,保管安全,杜绝坏粮事故。严把粮食收购、烘干、储存、出库关,合理摆布型态,降低保粮成本。严格控制商品损耗,对发生的损失损耗,要查明原因,分清性质,落实责任,不得有损不报,少损多报。对已做销售尚未出库的陈化粮,要抓紧出库,按规定及时申报并处理粮食销售价差、安全水分以下减量、政策性超耗。待陈化粮库存出清后,省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清理陈化粮价差挂账,各地要认真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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