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人社发[201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3-29
【实施时间】 2010-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9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厅、公务员局机关各处室,省外国专家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推动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工作科学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调查研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也是新形势下转变工作作风、推进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保证。当前,我省正处在夺取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新胜利、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新课题、新挑战和新使命。经济转型升级,对人才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社会加快转型,就业社保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全面改善民生,要求我们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健全各项政策制度,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民生需求。特别是当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还存在着一些制度性、体制性和机制性矛盾,还有不少亟待研究解决的热点、难点和历史遗留问题,需要我们以改革创新精神,深入调查研究,主动把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前沿,提高科学判断形势、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谋求既有前瞻性又有可操作性的改革之方、发展之策。
  
  近年来,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紧紧围绕中心工作,不断增强调查研究的主动性、自觉性,取得了一批质量较高的调研成果,有力地促进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但应当看到,当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调查研究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有的调研计划不落实,调研成果质量不高、与实际工作衔接不紧,前瞻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还不够等。这与新形势、新任务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调研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上述问题,认真加以研究解决,切实把调查研究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切实增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调查研究的针对性
  
  调查研究要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工作,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着力解决改革和发展中的宏观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调研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紧紧围绕“服务发展、保障民生”这一主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着力建立经常化、规范化的调研工作制度,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调查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热点、难点和历史遗留问题,研究提出应对的思路、措施和办法,在总结经验,探索规律,解决问题上下功夫,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发展创新提供客观依据和理论支持,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调研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更好服务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目标要求,研究统筹推进人才队伍建设的思路和措施;按照“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研究把各类人才集聚到我省创业创新各项事业中来的政策;按照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加强就业创业政策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加强深化公务员制度、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研究;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和经办能力建设的研究;加强法制建设、廉政建设等自身建设方面的研究;加强解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历史遗留问题的研究等。
  
  三、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调查研究工作制度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调研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率先垂范,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厅领导每年应至少安排15天时间,处级(市局)领导干部每年应至少安排20天时间,科级(县局)领导干部每年应至少安排30天时间,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专项调查研究。各级领导同志要亲自动手,撰写有情况、有分析、有见解的调研报告。
  
  建立健全调研计划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每年工作总体部署,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年度调研计划。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年度计划和调研报告应报送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印发本年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调研计划,并组织实施。厅党组成员每年应至少开展一项重大综合性政策问题调研,厅、公务员局机关各处室、省外国专家局、直属各单位应至少开展一项专项性政策问题调研。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落实调研任务。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