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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3-29
【实施时间】 2010-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9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暖房子工程”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二)改造项目原则上减免省和地方政府有权决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营服务性收费给予优惠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三)改造项目给予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照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征收契税。
  
  (四)拓宽投融资渠道。建设资金通过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方法,采取以企业为主,银行贷一点、财政扶持一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解决一点、居民合理负担一点等办法多渠道筹集。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项目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及民间资金介入。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成立吉林省 “暖房子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政策和组织领导。省政府与市 (州)政府签订 “暖房子工程”责任状,建立目标责任制,确保目标任务按时完成。省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工程实施中相关政策、规划、计划的制定以及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管和协调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区域热源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争取国家对供热热源、陈旧管网改造项目的资金支持。
  
  省财政厅负责国家和省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省监察厅负责工程实施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制定具体监督检查方案。
  
  省民政厅负责低保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并配合落实相关供热保障政策。
  
  省审计厅负责建设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
  
  省物价局负责合理确定和调整热价,建立科学的热价联动机制,尽快出台供热计量收费政策。
  
  国土资源、环保、税务、人民银行、电力等有关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及本系统相关优惠政策的制定和落实。
  
  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把 “暖房子工程”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重要日程。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在认真调研和广泛听取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和改造计划。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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