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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0]70号
【颁布时间】 2010-03-29
【实施时间】 2010-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9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非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非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自治区非上市公司股权集中
  
  登记托管工作指导意见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要求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快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部署,为增强我区企业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能力,维护非上市公司、股东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我区非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及其相关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的重要性
  
  非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是指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接受非上市公司的委托,集中登记和托管全体股东的股权,提供股权托管服务,并以股权集中登记托管为基础,采取各种政策措施或市场手段支持企业发展。
  
  实行非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对非上市公司股权的确权、登记、变更、转让等程序进行标准化管理,是企业产权股权化、股权资本化的前提,有利于促进各类所有制企业实行规范化的改制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登记托管机构的平台进行信息收集、处理和提供,可以提高非上市公司的公信力,有利于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和股权投资者进行投资,建立股权质押贷款等债务融资模式,为非上市公司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创造条件,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
  
  实行非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可以成为政府大力培育上市后备企业和推进企业上市的工作平台,形成金融支持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通过有选择地集中登记托管一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有利于各级政府利用财政税收、土地和资源、担保、信托、信贷等政策措施或市场手段,帮助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克服各种困难快速成长。通过完善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管理和信息披露、股权多元化、代办股权转让等方式,发挥股权登记托管平台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预备班”的作用,不仅有利于各级政府有针对性地开展企业上市推进工作,使一批股份公司尽快达到上市条件,而且通过股权登记管理中心与多层次资本市场搞好对接,有利于源源不断地为主板、创业板、三板和境外市场输送合格的上市公司。
  
  二、股权登记托管机构
  
  本意见所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新疆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股权中心”)。该中心为政府授权履行企业培育和上市推进职责的事业单位,由自治区企业上市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
  
  股权中心负责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服务业务、股权托管服务业务、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服务业务。该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在提供登记、托管服务的过程中不向企业收费。
  
  三、集中登记管理的范围
  
  实行股权集中登记托管的非上市公司范围包括:
  
  (一)全区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自愿申请且经股权中心同意的,可以进行集中登记托管。
  
  (二)全区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自愿申请且经股权中心同意的,可以进行集中登记托管。
  
  (三)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自愿申请且经股权中心同意的,可以进行集中登记托管。
  
  (四)其他非上市企业的股权,经股权中心同意可以集中登记托管。
  
  接受登记托管的股权,包括非上市公司的各类法人股、自然人股和国家股。
  
  四、股权登记服务
  
  登记业务是股权托管和其他工作的基础,股权中心和非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应当认真负责、诚实守信,相互配合做好股权登记工作。
  
  (一)初始登记。是指非上市公司股权在股权中心的首次登记。股权中心应当核对申请托管的非上市公司提交的股东名册。申请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符合托管要求的,股权中心与申请人签订《股权登记托管协议书》。股权中心在完成初始登记后,须向被托管公司出具正式的股东名册,向股东统一出具《股权托管卡》。
  
  (二)变更登记。是指非上市公司股权状况变更而发生的登记,包括股权转让、增资减资、债权转股权、遗产继承、财产分割、赠与和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等股权变更登记。股东合法持有的股权,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持有效证明文件,到股权中心办理股权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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