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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中央、省属驻遵机构及有关企业: 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国家支持资本市场发展为契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把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大力培植上市资源,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为重点,坚持境内上市与境外上市同步推进,积极引导和推动更多企业到资本市场募集发展资金。 工作目标:2010年至2015年,争取5户以上企业实现上市,3户以上企业进入上市程序,5户以上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备资源库企业保持在50户以上,其中,特别培育类企业保持在10户以上,重点培训类企业保持在20户以上,形成“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核准发行一批”的上市批次推进格局。到2020年,实现全市新增上市公司达到15户左右。 二、组织领导与机构设置 成立遵义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组成,并邀请深圳证券交易所、贵州省证监局有关专家担任领导小组顾问。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上市办”)在市工业能源委,负责做好全市企业上市工作规划、协调、组织和调度工作。上市办具体职责是:(1)拟定企业上市规划与政策建议;(2)在企业、中介机构、交易所、监管部门间建立顺畅沟通机制;(3)建立并维护“遵义市拟上市企业后备资源数据库”;(4)根据“遵义市拟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分类标准”,对纳入后备资源数据库的企业进行分类,拟定“遵义市拟上市企业分类名单”,根据企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对其进行区别培育和辅导;(5)组织企业培训,并帮助企业解决改制上市中的问题;(6)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对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成绩突出的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批评。 有条件的县、区(市)也要成立或明确相应工作机构,建立健全服务机制,强化业务指导,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协调解决上市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企业上市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 纳入“遵义市拟上市企业分类名单”中“特别培育类”和“重点培育类”的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公司在上市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土地、房产、车辆等完善产权过程中的权证过户费,只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 (二)公司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可参照省人民政府[1998]39号文件执行,即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企业上市后,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除法律法规规定上缴中央、省外的市本级土地出让金安排给企业用于安置职工和发展生产,同时本级财政安排相应资金支持企业技改和生产发展。 (三)公司在整合、重组、并购或完善产权过程中需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且资料齐全的,国土、建设、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办理相关手续,并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公司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自进入上市培育期,2年内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 (五)公司在本市范围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发改、工业能源、国土等相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环保部门加强监管和指导,做好协调工作,积极帮助企业通过国家、省环保核查评估。 (六)自2010年起,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等专项资金,优先用于符合条件的拟上市公司的重点技改项目。 (七)公司享受优惠政策所获扶持资金要重点用于企业的污染治理、节能降耗、技术创新,以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八)公司所在地政府应对公司引进人才在户口办理、子女入学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 (九)金融机构积极为上市公司提供信贷支持,信用担保机构积极提供担保服务。 (十)公司在申报上市过程中,因对利润、税收进行规范而形成的地方财政增收部分,由市、区(县)财政给予等额资金扶持。企业上市后,对该企业上缴地方税收超过市、区(县)财政收入增长幅度部分,第一年、第二年按50%,由市、区(县)财政以项目补助的形式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