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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一)上市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需要通过股份制改造或重组上市,并对拟上市企业的资产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未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对因此增加的税费中的市级财政留成额度,由市财政补贴给企业。 (十二)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公司历年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形成的扶持资金(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可进入资本公积。 (十三)公司进入上市辅导后,对其发生的上市前期费用,由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补助。 对通过上市发行股票实现境内上市的公司,以及实现境外上市,所募集资金的80%以上投资于我市项目的公司,市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通过买(借)壳实现境内上市,并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我市、纳税登记在我市的公司,市政府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十四)本政策措施涉及的奖励补贴等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专项报批,据实列支。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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