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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宣传,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在本系统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中予以安排。 (二)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积极播放关于安全生产题材的新闻或专题节目,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定新闻出版行业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负责督促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负责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图书展销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体育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体育系统单位的安全管理,指导督促系统内单位贯彻安全法律法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体育场所、设施及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旅游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旅游行业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排查旅游设施安全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二)负责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旅游景区(点)、度假区、旅游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以及特种旅游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履行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完善游览区安全设施、开展惊险游乐设施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游客聚集场所安全管理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旅游安全事故情况,组织旅游人身伤亡事故应急救援,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林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森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根据全区森林火灾发生的特点和规律,提出防范森林火灾措施对策,制定全区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辖区森林和森林周边草原防火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森林公园、有林风景区(点)履行防火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所属林场、草原或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森林火灾救援灭火工作;负责全区森林火灾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安监局等部门报告森林火灾事故信息。 (四)承担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全区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全区森林火灾救援机构以及救援队伍的建设和调度指挥。 第四十条 自治区粮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粮食系统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指导全区粮库、粮油加工企业以及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和加工设备安全技术措施;教育职工正确用电、用火,科学使用储粮化学药品,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二)组织全区粮食系统安全专项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三)组织全区粮食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农垦事业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农垦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全区农垦系统安全生产状况,制定防范安全事故措施对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本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指导、督促全区农垦系统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取缔涉及本系统的非法生产经营点,规范农垦生产经营市场,维护农垦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秩序。 (四)参与农垦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供销合作系统安全管理职责。 (二) 组织本系统安全大检查,督促、指导供销合作企业排查事故隐患,加强消防安全以及其他安全事故防范工作,防止火灾、爆炸、中毒以及其他安全事故发生;指导、监督全区供销合作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危险化学品、农药、鼠药、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及其原材料运输、储存、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