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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银川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八日 银川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 凡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须经过财政部门的投资评审,财政投资评审结论将作为财政部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下达资金计划、拨付财政资金和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是指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及具备相应资质能够承担市财政投资评审任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上级财政部门委托评审的建设项目; (七)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投标程序、招投标方式、招投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费用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六)项目变更调整预算的审核; (七)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重点审查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核; (八)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九)其他。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方式: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市财政部门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任务; (二)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委托评审任务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 (三)项目建设单位对初步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财政投资评审报告; (五)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做出处理决定; (六)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市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订银川市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投资评审操作规程和指标体系,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行使对财政资金的监督与管理职能;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任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并对委托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结果进行稽查、复核; (五)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依据批复(批转)的评审报告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并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