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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各担保公司、拍卖行、典当行等非金融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保险条款中设立仲裁条款的通知》(保监发〔1999〕147号)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做好证券、期货合同纠纷仲裁工作的通知》(国法〔2004〕5号)精神,为充分发挥辽源仲裁委在促进我市“两个转型”和经济健康发展中的保障作用,确保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金融和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全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金融机构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 辽源仲裁委是依法设立且具有准司法职能的机构,自2009年3月成立以来,通过不断深入宣传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并运用仲裁法律调解、裁决了一大批经济纠纷案件,充分彰显了仲裁法律制度的优越性。近年来,我市“两个转型”成果显著,金融机构在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快速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支持、保障和促进作用。同时,我市经济的快速增长也带动了全市金融业的蓬勃发展,金融市场不断扩大,金融业的合同量随之大幅度增加,各类合同纠纷也不断出现。由于金融合同具有标的额大、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专业性强等特点,一旦发生纠纷将长期困扰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甚至可能产生金融风险,严重影响金融业的发展。金融行业及相关合同的特殊性迫切需要一种高效、快捷、具有法律效力的经济和财产纠纷的解决机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确立的仲裁法律制度,为金融业运用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和争议提供了制度保障。其优越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有选择专业性仲裁员的自主性。 随着金融业务的拓展和交易品种的日渐多样化,金融交易的专业性越来越强,金融仲裁赋予了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的权利。由熟悉法律又精通金融业务、交易规则、习惯的专家型仲裁员对案件进行审理,可以高效、快捷解决争议,且仲裁员独立进行仲裁,能有效避免各种干预,保证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仲裁程序具有灵活性。 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确定包括审理方式,是否开庭和开庭时间、地点以及提供证据期限等等。 (三)能满足解决金融争议过程的保密性。 金融交易尤其是解决争议,为防止信息被误传和炒作,影响信誉或导致市场波动,对保密性的需求更为突出。而仲裁是不公开进行的,仲裁各方为当事人均应保守秘密,这种保密性适应了金融争议解决需要。 (四)具有一裁终局解决争议的快捷性。 一裁终局是仲裁标志性特点。依法、公正、高效解决金融争议,是当事人的迫切期盼。而仲裁的一裁终局就发生法律效力,可以迅速对当事人的争议作出决断,更适合金融市场及金融交易的需要。 (五)仲裁裁决具有承认和执行的有效性。 仲裁裁决不仅一裁终局,而且生效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其承认效力的范围在全球140多个缔约国家和地区,一方不履行即可申请强制执行。 二、要着眼于从体制和机制建设上把推行工作落到实处 (一)建立联系制度。 仲裁机构要主动与金融机构取得联系,大力宣传和推行仲裁,创新工作模式,变被动的受理争议裁决者为主动的仲裁服务提供者。各金融机构要确定一名业务精、能力强、懂法律的仲裁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与仲裁机构协调配合,以利于将仲裁机制引入到金融业务工作中。 (二)研究和制定适应金融业务的仲裁规则。 遵循依法、公正、简便、快捷的原则,针对金融专业特点,在经过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仲裁要与金融机构制定出充分体现仲裁特色和优势、有利于争议合理解决的仲裁规则。 三、切实做好将仲裁解决机制列入各类金融经营合同工作 各金融机构要对所使用的各种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全面的修订和规范,停止使用没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文本。特别要在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增加“提交辽源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条款,充分利用仲裁不受地域级别管辖限制、一裁终局的优势,更好地维护平等主体的金融机构、企业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之间在金融交易、金融服务等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