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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源市政府
【发文字号】 辽府办发[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3-28
【实施时间】 2010-03-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0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金融和非金融机构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四、积极做好金融行业专家的推荐工作
  各金融机构要按照要求,在本系统、本单位中选择具有金融、保险特长的专业人士或法律专家,向辽源仲裁委员会进行推荐,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增补到辽源仲裁委员会专家库,担任辽源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市政府法制办、辽源仲裁委员会要加强对全市金融机构合同纠纷仲裁工作的咨询服务和指导。对在仲裁工作中不能依法、公正、合理、快捷办理仲裁案件,不能严格遵守仲裁员守则,不适应仲裁工作的仲裁员,要及时调整,确保仲裁案件质量。
  各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作为主要工作来抓,2010年3月底前完成合同文本的清理修订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督查室将对合同文本规范情况进行检查。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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