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厦国资稽[2010]89号
【颁布时间】 2010-03-26
【实施时间】 2010-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第5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四十二条 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及企业负责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相关人员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工作秘密以及协助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逃避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及其子企业违规从事与业务无关的期货、股票等高风险业务的,不论其是否造成资产损失,均由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规范,并报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所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 第四十六条 市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执行中若存在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理解,均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资产损失划分标准 2.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标准(略) 附件1: 资产损失划分标准
|
企业资产总额 |
较小资产损失 |
较大资产损失 |
重大资产损失 |
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
|
5亿元以下 |
50万元以下(含) |
50-100万元(含) |
100-300万元(含) |
300万元以上 |
|
5-20亿(含) |
50万元以下(含) |
50-200万元(含) |
200-500万元(含) |
500万元以上 |
|
20-50亿(含) |
100万元以下(含) |
100-300万元(含) |
300-800万元(含) |
800万元以上 |
|
50-100亿(含) |
100万元以下(含) |
100-500万元(含) |
500-1000万元(含) |
1000万元以上 |
|
100-300亿(含) |
200万元以下(含) |
200-1000万元(含) |
1000-2000万元(含) |
2000万元以上 |
|
300亿以上 |
300万元以下(含) |
300-1000万元(含) |
1000-3000万元(含) |
3000万元以上 | 注:1、企业资产总额是指企业发生资产损失责任认定年度的上年度本企业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年末资产总额,当年度成立的企业的资产总额是指本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年末资产总额; 2、子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其资产总额按子企业经审计合并报表口径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