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财产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内控管理,切实防范化解资金收付环节风险,有效遏制资金收付管理漏洞引发的大案要案,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见费出单制度 (一)将车辆保险的“见费出单”推广至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其他险种。从2010年5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经办保险业务均应参照车辆保险实行先全额收费、后生成并出具保单(含加保批单)及发票的见费出单制度,但经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电销产品与期缴型专门产品、货运险业务、政府给予保费补贴的业务除外。单笔保(批)单保费在10万元(含)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业务可以不实行见费出单,但必须事前约定延期或分期付款时间,并在保(批)单上列明。 (二)检验标准:(1)2010年5月1日后,实行见费出单管理的业务不得再新增应收保费。(2)信息系统应完成相应改造,以信息技术管控为保障,把收费信息确认作为生成保单的唯一有效指令,系统只能据此生成并打印正式保单。(3)所有远程出单点,必须采取刷卡确认收费的见费出单模式,凡须人工确认收费信息的业务,信息确认权限只能集中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远程出单点可以依据授权打印相关保单及发票;远程出单点的客户刷卡或转账资金必须直接缴存至保险公司指定的保费收入账户,不得通过其他代理机构账户中转。(4)非现金缴费的,刷卡凭证或银行入账通知所对应日期不得晚于保单签单日期;现金缴费的,现金交款单的银行受理日期不得晚于保单签单日期的下一个工作日。 二、统一规范有关资金收付 (一)保费收取。投保人为单位的,原则上要求全部通过银行转账或单位公务卡刷卡缴纳保费,单位经办人确需以个人银行卡刷卡缴费的,应核实登记刷卡人与投保人关系及身份信息,留存有关工作、身份证明复印件,且刷卡缴费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投保人为个人的,原则上要求全部通过刷卡缴纳保费,分支机构本部因设备故障、投保人原因、定额保单业务等特殊情况产生的现金保费,应于当日或最迟不超过下一个工作日缴存开户银行。 (二)赔款支付。赔款支付的对象仅限于被保险人、受益人、法院判决所指的获偿人、责任险中依法受偿的第三者、交强险中需垫付抢救费用的相关医院以及经保监局备案的车险代索赔维修单位,不得转移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单笔金额人民币1000元(含)以上赔款,只能通过银行转账至与上述支付对象名称一致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单笔金额人民币1000元以下赔款,应客户特别要求,可采用现金或现金支票支付。 (三)佣金支付。佣金支付的对象仅限于具有合法资格并与保险公司真实发生保险中介业务的专兼业保险代理机构、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公司。佣金支付应根据公司信息系统所载中介业务信息,按不同支付对象编制佣金支付结算明细表,逐笔记载对应归属的保单基本信息(包括保单号、险种名称、投保人、被保险人、保费金额等)和佣金比例及金额等要素,并确保与信息系统保持一致。佣金支付不得使用现金或现金支票,只能通过银行转账至通过合作协议约定并与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保险代理人名称一致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不得转移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四)退保支付。退保费资金支付的对象仅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不得转移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对象为单位的,应一律通过银行转账至与单位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支付对象为个人的,单笔金额人民币1000元(含)以上的,应一律通过银行转账至与个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单笔金额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应客户特别要求,可采用现金或现金支票支付。 (五)费用支付。费用支付指保险公司业务及管理费科目项下的各种费用结算,包括对外支付和对内支付。对外支付的对象仅限于与保险公司发生真实经济往来、产生费用结算的单位或个人,应与有关合同、协议、发票或其他合法凭据等所载的收款人一致。对内支付的对象仅限于公司员工,应与有关工资表、费用报销单、借支单等所载的领款人一致。无论对外还是对内的费用支付,应一律通过银行转账至与支付对象名称一致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不得转移支付,不得使用现金或现金支票。 三、逐步实现支付省级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