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穗国税发[2010]60号
【颁布时间】 2010-03-26
【实施时间】 2010-03-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2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为做好2009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应在我市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2009年度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属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期限
  
  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三、年度纳税申报方式
  
  (一)企业所得税属国家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国税)征管的纳税人:
  
  1.查账征收纳税人需使用税务机关规定的电子申报软件,携带电子申报数据和纸质申报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下简称定率征收)纳税人需携带纸质申报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二)企业所得税属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征管的纳税人:
  
  1.网上申报:登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办理。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必须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资料。
  
  2.前台申报:携带电子报盘文件和纸质申报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
  
  电子报盘文件分为四种:a类-适用于一般工商企业;a类-适用于金融企业;a类-适用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b类,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之一填报。
  
  四、年度纳税申报需报送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我市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继续实行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制度。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应如实填列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属国税征管的纳税人:
  
  1.查账征收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6)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定率征收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主表及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年度收支情况报告表》;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特别说明:
  
  (1)纳税人未发生申报内容的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附表不需报送;
  
  (2)核定征收企业是否需要报送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以各区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二)企业所得税属地税征管的纳税人:
  
  1.查账征收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包括:
  
  (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资料目录清单(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单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附表一至十四;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5)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资料。
  
  除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表九)外,纳税人未发生申报内容的其他申报表不需报送。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