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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字号】 鄂环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3-29
【实施时间】 2010-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2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领导全省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的地方性法规、政策、规划和制度。监督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并授权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全省环境监测质量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第六条 地市级、县(市、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第七条 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协助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开展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和上岗证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全省环境监测比对、考核和环境监测数据核查工作;
  
  (四)建立全省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
  
  (五)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开展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交流和培训,指导下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质量管理和计量认证(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评审工作;
  
  (六)制定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和规划,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提交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报告;
  
  (七)建立本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其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确保本机构质量管理工作符合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准则要求,对本机构报出的监测数据和报告质量负责;
  
  (八)参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等机构组织的质控考核、能力认证、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
  
  (九)参与环境污染事件、环境污染仲裁、用户投诉、环境纠纷案件、司法机构的委托监测等涉及争议的监测活动。
  
  第八条 地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协助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县(市、区)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开展辖区内环境监测比对和考核、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核查和质量管理工作成效评估;
  
  (三)开展辖区内质量管理技术培训和交流,协助开展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和考核工作;
  
  (四)建立辖区内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
  
  (五)建立本机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其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确保本机构的质量管理工作符合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准则要求,对本机构报出的监测数据和报告质量负责;
  
  (六)参加质控考核、能力认证、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
  
  (七)制定本机构和辖区内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年度工作计划报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备案,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交本机构和辖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报告。
  
  第九条 县(市、区)级环境监测机构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本站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接受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
  
  (二)建立本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其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确保本机构质量管理工作符合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准则要求,对本机构报出的监测数据和报告质量负责;
  
  (三)建立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
  
  (四)参加质控考核、能力认证、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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