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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厦国资稽[2010]89号
【颁布时间】 2010-03-26
【实施时间】 2010-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3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其他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及其独资、绝对控股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过去的有关交易或者事项导致某项资产的资产价值发生了全部或者部分的实质性灭失,或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无对价流出。其中:资产价值包括使用价值、转让价值、可变现价值等。
  
  第四条 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工作职责范围

  
  第五条 市国资委和其他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范围包括:
  
  (一)研究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其中,涉及企业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为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由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对企业资产损失和资产损失责任认定后,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三)负责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四)负责子企业法定代表人由企业负责人兼任的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五)指导和监督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六)受理企业直接追究责任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七)其他相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 企业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范围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四)配合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开展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等责任追究工作;
  
  (五)受理子企业直接追究责任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六)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对经营管理层的责任追究工作,应当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备案。但按照规定应当由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除外。
  
  第七条 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企业应当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
  
  (二)明确资产损失性质,进行责任认定,听取相关责任人的陈述;
  
  (三)研究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组织复查;
  
  (五)组织落实处理决定,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九条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陈述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单位申请复查。在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企业内部下一级单位应当向上一级单位报告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情况。企业应及时将本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向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一条 对企业及子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及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进行调查核实,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性质、情形及金额,也可以组织或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对造成资产损失的金额和责任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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