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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粤国税发[2010]128号
【颁布时间】 2010-07-13
【实施时间】 2010-07-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3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下称《办法》)(国税发〔2010〕55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贯彻落实《办法》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影响广,各级国税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将其作为进一步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提高税收执法水平,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机关各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办法》规定分工负责,协作配合,抓好日常运作和落实。要根据《办法》要求并结合机关实际细化工作措施,抓住贯彻落实过程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节点,完善文件办理制度,明确涉及多部门办文事项的领导协调和部门运转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切实提高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水平。
  
  二、分工协作,规范管理。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按照《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本级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税收规范性文件由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对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由局领导指定牵头起草部门。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意见,除内容简单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从简适用仅提供起草说明外,起草部门必须提供起草说明、制定依据、会签单位及其他被听取意见单位的意见及采纳情况等材料。法规部门会同办公室负责税收规范性文件办文流程的修订、规范管理,并协调信息中心按照《办法》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公开和备案程序调整完善行政管理系统相关设置。起草部门须按《办法》规定,正确使用文种,办公室和政策法规部门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起草文本内容涉及征管业务及其工作流程的,应当于送交合法性审核前会签征管科技部门,涉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工作的,应当先会签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合法性审核中存在不同意见且经过协商仍存在意见分歧的起草文本,法规部门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和起草文本一并退回起草部门,由起草部门将各方意见、理由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进行协调或裁定。税务机关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定的涉税文件,省以下税务机关代地方人大、政府起草涉税文件,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将起草文本或会签文本按上述流程办理后送交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
  
  为适应《办法》施行要求,省国税局将统一对行政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修改,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办理流程,新增公告格式并单独编号,开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库”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备查库”(下称“备案库”),各市局、县(区、市)国税局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三、组织学习,明确权限。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要专题安排税务总局下发的《办法》及其释义的学习讨论,认清各级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和权限,切实提高广大国税干部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办法》的能力。特别要注意以下权限要求:
  
  (一)县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明确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县以下税务机关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要统一使用“公告”文种。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并贯以“公告”名称,但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或“批复”。上级税务机关针对下级税务机关有关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税收规范性文件所做的批复,需要抄送本辖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并使用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三)上级税务机关需要下级税务机关对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做出补充规定的,可以授权下级税务机关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被授权税务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四)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制定机关不得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授予本级机关的内设机构或下级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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