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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严格签发、公告和备案审查。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局主要负责人签发,以公告形式公布,并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部门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在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上刊登。不具备上述规定公布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服务场所和公共场所通过公告栏或宣传材料等形式,及时公布其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办法》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发文形式做了重大改革,即对税收规范性文件一律以“公告”文种制发,实行单独文种、文号,同时,统一采用公告形式连续排号发出,并通过规定的公布渠道择一发布,无需下级税务机关层层转发即应贯彻执行。为便于学习、传达落实文件精神,仍可通过公文处理系统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或纸质文本进行传递。省国税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由文件起草部门通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由省国税局业务主管部门原文转发至各市、县(区、市)级国税机关。省国税局、各地级市和有授权可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县(区)国税局,如有补充规定的,要单独行文,内部管理事项与对纳税人有普遍约束力的事项应分别行文,确实难以分别行文的,只要该文件涉及到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就应按规定制作税收规范性文件,并使用公告形式发文。 全省国税系统各级机关应当于税收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备案税收规范性文件,于每年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本年度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目录。为便于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备查的日常化管理,由省国税局法规处会同省国税局办公室和信息中心修改行政管理系统,明确省、市、县级国税机关增设“税收规范性文件库”和“备案库”的要求,省国税局下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在下发当天归入“备案库”,各市国税局下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每月末上报省国税局“备案库”,各县(区、市)国税局下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每月末上报市国税局“备案库”。 上一级税务机关的法规部门具体负责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审查监督和纠正违规等工作;上一级税务机关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法规部门审查其职能范围内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并按照规定时限向法规部门送交审查意见。 五、跟踪问效,积极探索。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各级机关起草部门和法规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情况,对实施机关或税务行政相对人反映问题的文件,应当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日常清理和定期清理。日常清理由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清理由法规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业务部门分工负责,每2年开展一次。各级机关应当及时公布日常清理结果,并在定期清理结束后按规范性文件公告渠道统一公布失效、撤销、废止的文件目录或条款。有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税务机关要积极探索建立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或实施过程中法规部门提前介入以及有关分析评估和异议处理等制度、机制,把发挥广大纳税人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社会监督与文件备案登记、审查监督和纠正违规等工作统一起来,不断提高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水平。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