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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发[2010]55号
【颁布时间】 2010-07-10
【实施时间】 2010-07-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3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预警监控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通知

[接上页]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州政府、各部门、各企业要高度重视节能降耗预警监控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靠上抓,确保预警监控措施取得实效。各市州政府、各企业要结合本地、本企业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预警监控实施方案,把省上确定的监控指标落到实处。同时,各市州政府要比照省上的做法,对年能耗在5000-10000吨标准煤的企业(见附件5),实行预警监控。各市州政府每月14日前,要向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节能减排办”)上报上月节能降耗预警监控工作情况,同时抄报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政协主要领导及组织部门。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每月16日召开一次调度会议,听取有关市州、部门汇报,分析存在问题,确定预警警示级别,研究采取相应措施,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和省政协主要领导及省委组织部,作为年终考核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依据。
  
  (二)强化统计监测。各级统计部门要建立完善与节能降耗预警监控相适应的能耗统计核算制度,加强对各市州、各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情况的统计分析和监测,坚决防止弄虚作假。各市州统计部门要在每月13日前向省统计局报告上月节能降耗预警监控指标完成情况。省电力公司每月4日前,要将14个市州用电量情况分别报送省统计局。省统计局要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全省节能降耗预警监控情况分析及预警调控措施建议报省节能减排办。
  
  (三)强化应急处置。7月10日前,省工信委要逐户、逐产品列出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由省发展改革委对其执行惩罚性电价。对超限额标准1倍以内的企业电价,在目录电价基础上按加价0.25元/千瓦时标准执行;对超限额标准1倍以上的企业电价,按淘汰类电价加价0.3元/千瓦时标准执行。各市州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上节能限额标准,对本辖区列入全省年耗能5000吨以上标准煤的企业,制定出节能降耗应急预案,分别列出拟实行限产、停产、关闭措施的企业名单,并适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完成年度节能降耗目标任务。
  
  (四)强化督查考核。由省节能减排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监察厅、省政府国资委、省统计局、省电力公司等部门配合,定期对预警监控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督促落实相关调控措施,严格实行责任追究。要将预警监控指标完成情况,纳入节能降耗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年终实行综合考评,严格兑现奖惩。对圆满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州,给予表彰奖励;连续3个月完不成预警监控指标的,对市州和企业主要负责同志进行问责;完不成年度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
  
  (五)强化工作落实。各市州政府、各部门、各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全面完成“十一五”目标任务的通知》(甘政发〔2010〕4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0〕50号)等文件要求,突出抓好淘汰落后产能和重点领域节能工作。省工信委要抓紧抓好工业领域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确保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目标任务,特别是要督促各市州扎实推进10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尽早形成新的节能降耗能力。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市州,要限期整改,并暂停新建项目环评、供地、核准和审批。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要采取积极措施,扎实推进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节能工作。省建设厅要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确保年底前全省城镇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95%以上。省交通运输厅要加强车辆用油定额考核,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省商务厅要加大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力度,切实加强流通服务业节能降耗工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扎实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活动,确保今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指标在去年基础上降低5%。对完不成国家下达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省政府将实行行政问责。
  
  省节能减排办联系电话:0931-4609109
  
  省统计局联系电话:0931-2176181
  
  附件:1、2010年下半年市州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季度预警监控指标
  
  2、2010年下半年市州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电耗月度预警监控指标
  
  3、15户国家千家重点用能企业2010年下半年能耗预警监控指标
  
  4、年用能万吨以上标准煤企业2010年下半年能耗预警监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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