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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加大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现结合我省《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的落实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一)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规体系。 严格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统一市场准入门槛,对民营资本进一步开放市场,鼓励民营资本以兼并、重组和参股等方式进入垄断行业,重点降低电力、电信、石化、金融等高利润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进一步深化教育、医疗、文化体制改革,消除中小企业进入的体制性障碍。对我省现行法规进行全面清理,修订或废止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规定。(省法制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物价局办理) (二)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的服务。 研究制定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完善服务网络和服务设施,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中小企业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落实,完善工作机制。要积极培育各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和各类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引导和推动其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商协会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市场开拓、企业维权等方面的作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民政厅,省工商联办理) (三)落实社会保险扶持政策。 认真落实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的“五缓四减三补”政策,适当放宽困难企业认定条件,延长政策执行期至2010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中小企业纳入社会保险优惠政策扶持范围,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落实国家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密切跟进和落实国家后续税收优惠政策。(省地税局、财政厅办理) (五)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省市县各级财政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已经设立的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要重点扶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注重实效,充分发挥引导作用。推动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省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办理) 二、落实和完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 (六)落实国家支持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 全面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研究制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政策。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建立区域性中小企业银行试点工作。推动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研究、完善相关抵押制度和质押物认定办法,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押不足的矛盾。完善小企业信贷考核体系,建立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制度。(省金融办,广东银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知识产权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局,人行广州分行办理) (七)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研究制定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政策。鼓励发展创业风险投资、私募股份投资、融资租赁机构。充分发挥典当、信托、保险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加快推进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和短期融资券发行。积极培育和规范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继续推动科技金融试点市工作。(省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办理) (八)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加强和改善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的审批及日常监管工作。建立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及促进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有关政策。鼓励组建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基金和政策性担保机构。充分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风险准备金作用。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税费优惠和财政支持。进一步完善信用保险保费补贴、保单融资贷款贴息等政策,支持、鼓励中小企业运用保险机制提高信用等级。(省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科技厅、地税局、广东保监局办理) 三、推动中小企业产业转型升级 (九)鼓励中小企业进园区创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