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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公安厅
【发文字号】 粤公通字[201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3-25
【实施时间】 2010-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4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接上页]

  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可登陆《广东消防网》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的“广东消防防火材料检验信息服务平台”,验证建设单位申报的室内装修材料防火性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并核查现场使用的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与见证检验报告是否一致。
  
  (八)关于备案抽查逾期不提供规定材料的处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定为备案抽查对象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建设单位逾期不提供规定材料或提供材料不齐全的,视为“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抽查结果。
  
  (九)关于申请消防验收应提供的其他材料。《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和工程竣工图纸等。
  
  (十)关于消防技术标准适用的问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时,应当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应当依照规定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对消防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不得批准。
  
  (十一)关于申报消防设计审核中涉及自动消防设施的问题。自动消防设施不应单独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应纳入土建工程或内部装修工程一起申报。
  
  (十二)关于“单体建筑”的判定问题。地上建筑物任一楼层相连为一整体,其他楼层建筑形式分为多个单体的建设工程,应视为一个完整的“单体建筑”。适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单体建筑”的规定。
  
  (十三)关于新规章实施后的业务衔接问题。在2009年5月1日前已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现属于备案范围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根据建设单位的验收申请进行消防验收;也可以将该建设工程纳入备案抽查范围,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实施检查。
  
  (十四)关于建筑物(或场所)整体和局部申报业务的问题。依法需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建设工程(建筑物)内设的任何场所(或局部)如需申办建设工程消防法律手续时,都应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需经消防设计审核的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某一建筑物中,当该建筑物已取得相关消防法律手续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只对需经消防设计审核的场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并对整个建筑物的性质、用途、耐火等级、建筑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系统以及消防设施系统等进行审查,以确定该建筑物是否具备设置该场所的条件。
  
  三、关于贯彻执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的工作要求
  
  (十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凡是不能当场改正的,都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
  
  (十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该活动现场存在临时舞台或观众座位尚未布置完成等影响消防安全检查情况的,应及时向本级治安部门反馈。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十七)对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行政处罚,在2009年5月1日前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继续按照1998年《消防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2009年5月1日以后需要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2009年5月1日实施的《消防法》规定执行。
  
  (十八)关于法律文书的填写要求。
  
  制作《临时查封决定书》时,法律文书的“查封期限”后面加上“(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内容,字体格式与正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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