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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不应填写有效期限,法律法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有效期另有规定的除外。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的填写要求:对建筑物内的某一个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第一部分中建筑物的消防行政许可情况应填写该场所的消防行政许可情况;该场所所在建筑物整体的消防行政许可情况应在备注栏中填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未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明确列出的,在“备注”栏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所留填写空白不够记录或抽查多个部位需区分填写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并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 四、关于贯彻执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的工作要求 (十九)要依法履行火灾事故调查职责。火灾事故调查并无调查立案标准,对当事人拒绝火灾事故调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仍应当依法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对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及时报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在火灾事故调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损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办理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需要火灾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的,应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定。 (二十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中统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时,一般以受损单位和个人的申报和调查核实情况为依据统计。如果受损单位不愿意提供火灾损失申报表,也可以根据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或者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核实情况来统计。 (二十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封闭火灾现场,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政府、村(居)委和公安派出所协助,同时应当要求发生火灾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保护火灾现场的工作。 (二十三)火灾事故调查简易程序的档案,应当包括现场照片和《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可视案情增加《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火灾损失统计表》、询问笔录、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等一般程序的法律文书。 (二十四)当场制作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无法当场送达当事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按一般程序重新进行火灾调查。 (二十五)制作发出《火灾事故认定书》前必须经法律审核;送达《火灾事故认定书》时,应使用送达回执。 (二十六)当事人申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时,如无法明确火灾事故认定书的送达情况,复核机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十七)本规定自二○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