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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发[2010]34号
【颁布时间】 2010-03-25
【实施时间】 2010-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4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现将该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2009-2011年要重点抓好五项改革: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范围,三年内,实现基本医疗保障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到2011年底,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均达到90%以上,新农合参合率保持不低于97%。2010年底,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全面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使各类人员均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为促进参保人员合理流动,逐步实现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巩固扩面成果。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要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在相关政策等方面的衔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三种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范围界定,既要保证人人能够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又要避免重复参保(合),重复享受待遇,推动三项制度平稳、协调发展。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出发,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2010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对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逐步达到75%、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达到60%,新农合平均报销比例不低于50%(其中县及县以下报销比例不低于60%),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上年度全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
  
  根据基本医疗保障基金运行情况和承受能力,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从2010年起,40%的统筹地区将常见病、多发病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制定并出台全区统一的新农合补偿方案,全面推行新农合门诊统筹,进一步扩大和提高新农合费用补偿范围和比例,适当降低补偿门槛,提高补偿比例,进一步完善农牧区参合孕产妇住院分娩定额补助政策,提高农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率。
  
  (三)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完善和改革支付制度,积极探索实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方式改革。进一步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确定更加合理的报销比例和支付限额,妥善解决统筹基金结余不平衡问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合理控制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左右,累计结余控制在当年统筹基金的20%左右(新农合统筹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25%以内)。各类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结余过多的统筹地区要采取提高保障水平等办法,把结余逐步调整到合理水平。各类基本医疗保障统筹地区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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