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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晋教人[2010]16号
【颁布时间】 2010-03-25
【实施时间】 2010-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4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评选山西省第八批特级教师的通知

[接上页]

  7、下列人员除满足上述六项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音、体、美、计算机教学工作的教师在省级以上优质课评比中获省级三等奖以上奖项2次以上或国家级三等奖1次以上。
  
  (2)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中的教学研究人员必须有在中小学教学一线任教5年以上的经历,是所教学科的骨干教师。任教研员后,引领示范作用突出,经常开展和指导学科教研活动,本地区本学科教育教学工作取得显著成绩。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突出,近5年来,省级教研员在国家级非同一期刊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市、县级教研员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3篇(第一作者),或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3)中小学(幼儿园)校(园)级领导必须有在中小学(幼儿园)一线任教8年以上的经历,是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担任领导职务后,坚持学科教学工作,并保持较高水平,指导学校教育教学的能力强;办学、管理经验丰富,业绩突出,任职期间所在学校被评为县级以上先进单位。
  
  8、农村中小学(不含县城所在地中小学)教师符合评选条件(一)、(二)两条,坚持在农村学校工作15年以上,教书育人事迹感人,教学成绩特别突出,不受业务条件中第4、5、6条的限制,可破格进行推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典型事迹材料)。
  
  三、推荐评选程序和办法
  
  特级教师人选,采取个人申报、学校推荐、教育行政部门逐级评选的办法产生。
  
  1、个人申报,学校(单位)推荐。列入评选范围的各类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组织教师、教研人员认真学习特级教师评选文件,领会本通知精神。根据评选条件要求,个人申报,所在学校(单位)组织全体教师酝酿提名、民主推荐(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不少于所在单位在职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二),广泛征求意见,学校(单位)综合比较各方面条件和群众意见后,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推荐人选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者,上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2、县级考察推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由教师代表、专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特级教师考察推荐工作组,深入学校实地考察推荐人选的教育教学能力、教学水平、课堂教学效果和教师职业道德表现。考察时,要听取学校教职工和所教班级学生及学生家长的意见,征求学科专家的意见。根据考察结果确定推荐名单,并通过宣传媒体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将推荐人选的个人申报材料和单行考察材料一并报市教育教育行政部门。
  
  3、市级评审推荐。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委会,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人选进行评选(是否组织讲课筛选由各市自定),确定市级推荐人选,通过媒体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教育厅。
  
  4、省级评选。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推荐人选考试,成立特级教师学科评议组进行评课,通过考试、评课考察推荐人选的教学水平、教育理念和专业知识。
  
  省特级教师评选委员会分组审核档案、论文、荣誉证件、业绩成果资料、考试、评课结果等,综合讨论评议,产生各组排序。
  
  召开省特级教师评选委员会议,听取各组综合评议意见,大会酝酿讨论后投票表决,确定第八批特级教师人选。
  
  在省教育厅网站和被推荐人选所在学校(单位)公示两周。公示期满无异议,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颁发《特级教师》证书,授予特级教师称号,享受特级教师的有关待遇。
  
  四、名额分配
  
  (一)本次评选山西省特级教师150名。为了便于综合比较,好中选优,全省按1:1.5的比例分配推荐名额(见附表),各市、各单位严格按分配名额推荐,不得突破。
  
  (二)各市确定特级教师推荐人选时,在坚持标准和条件的同时,要统筹兼顾,使各级各类学校和各学科均有适当比例。小学(含幼儿园)、初中和高中按4∶3∶3的比例推荐评选;各学科之间应相对平衡,同一学校同一学科已有2名(含2名)特级教师者,该校的该学科不再产生特级教师推荐人选。
  
  (三)推选要向一线教师倾斜,向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教师倾斜。农村学校推选比例为15%,城市薄弱学校推选比例为5%,学校(幼儿园)校(园)级领导推选比例不高于8%,教研人员的推选比例为5%。凡比例不符合要求的,省厅不接收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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