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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环办[2010]50号
【颁布时间】 2010-03-25
【实施时间】 2010-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4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国家级生态村预验收暨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复核验收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近年来,全省各地积极开展国家级生态村、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及生态村创建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全省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有效地促进了各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为保证我省生态创建活动的有序、健康、深入开展,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生态系列创建工作的有关要求及省环保厅《关于全面开展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活动的通知》(鄂环发[2009]4号)的要求,省环保厅决定开展全省2009年度国家级生态村预验收、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复核验收,已制定《2009年度湖北省国家级生态村、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及生态村复核验收工作方案》,请按照要求组织好预验收及复核验收工作。
  
  附件:2009年度湖北省国家级生态村、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及生态村复核验收工作方案。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09年度湖北省国家级生态村预验收及省级环境
  
  优美乡镇、省级生态村复核验收工作方案
  
  

  
  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全面开展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活动的通知》(鄂环发[2009]4号)及《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考核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环发[2009]71号)的要求,为保证我省“两创”活动有序、健康、深入开展,做好对国家级生态村的预验收、对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省级生态村的复核验收,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验收对象
  
  对申报创建国家级生态村进行预验收、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的乡镇和申报创建省级生态村的村进行逐个复核验收。
  
  二、验收依据
  
  国家级生态村: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环发[2006]192号);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省级生态村:《关于全面开展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活动的通知》(鄂环发[2009]4号);《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考核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环发[2009]71号)。
  
  三、验收程序:
  
  1.听取预验收情况报告。
  
  2.审核申报及(预验收)文件资料。
  
  3.实地查看与随机调查。
  
  4.形成各创建乡(镇)、村验收组意见。
  
  5.形成各组验收工作情况报告。
  
  四、验收内容:
  
  (一)国家级级生态村
  
  1.材料验收内容:申报表、创建工作总结以及相关材料。工作总结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过程、主要活动和所取得的成效。相关材料包括:村级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实施方案、村规民约、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申报文件、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核意见,有条件的地方可提供反映创建工作情况的图片资料等。
  
  2.实地验收内容:
  
  ①检查所在村重点工业污染企业污染物排放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②检查所在村生活污水处理情况及生活垃圾处理情况;所在村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情况;
  
  ③检查村容村貌是否整洁、优美,村落布局是否合理,村居建设与周围环境是否协调;“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④检查是否有环保宣传标语或橱窗;居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等。
  
  (二)省级环境优美乡镇
  
  1.材料验收内容:申报表、创建工作总结,创建工作技术报告、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工作总结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过程、主要活动和所取得的成效。技术报告包括:环境优美乡镇申报表、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有关监测、检测报告)以及反映创建工作情况的图片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申报文件、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核意见,有条件的地方可提供反映创建工作的音像资料等。补充完善申报材料中存在遗漏的部分。
  
  2.实地验收内容:
  
  ①乡镇政府为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所开展的主要工作,包括建立管理措施、采取措施,实施的主要环保工作及取得的成效等。
  
  ②对照国家级和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各项考核指标,检查备选单位的环境质量状况。
  
  ③随机检查乡镇部分村庄、村组环境整治情况及乡镇环境管理状况;并进行环境状况满意率的随机群众问卷调查。
  
  ④检查乡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主要环境基础设施运行与管理情况。
  
  ⑤抽查乡镇主要工矿企业的环境管理及治污设施运行情况。
  
  (三)省级生态村
  
  1.材料验收内容:申报表、创建工作总结以及相关材料。工作总结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过程、主要活动和所取得的成效。相关材料包括:村级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实施方案、村规民约、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申报文件、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核意见,有条件的地方可提供反映创建工作情况的图片资料等。补充完善申报材料中存在遗漏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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