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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鹤岗市政府
【发文字号】 鹤政发[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3-25
【实施时间】 2010-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5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我市行政复议工作水平,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在省政府及部分市政府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黑政法发〔2008〕6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扩大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范围的通知》(黑政法发〔2010〕11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紧紧围绕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健全行政复议体制和运行机制,扎实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力争把大部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确保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公正合理、高效便民、监督到位、保障有力。
  
  二、功能定位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是经市政府授权、负责审议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指导本市行政复议制度建设的复议议决机构,其宗旨是通过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实现化解行政争议,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将通过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和全体会来开展工作。通过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来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改变以往套用一般行政事务的处理方式来审理案件的做法,即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也有利于拓展案件处理能力,保证市政府及时、高效地审结行政复议案件。
  
  三、职责范围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审理议决行政复议案件;
  
  (三)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和运行机制,规范行政复议行为;
  
  (四)创新行政复议方式,提高解决行政争议的效率和办案质量。
  
  四、组织形式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32名。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法制办主任担任。委员会委员拟实行聘任制,其构成是人大、政协、政法委、法院、检察院等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领导及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学院(或党校)法学专家、执业律师等人员。在委员中,市政府以外的法律方面的专家、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外部委员”占全部委员数量的25%,力求使履行案件议决职责的委员在构成上更具专业性、代表性和独立性,更加体现政府行政复议办案公正、公开、透明和公众参政、议政的执政理念,不断增强政府的公信力。
  
  委员会下设行政复议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议决事项。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设主任一名,为正处级,暂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兼任,对外挂“鹤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五、运行机制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实施相对集中的行政复议运作机制。根据目前实际,实行“三统一、一分散”的机制,“三统一”,即由市政府“统一复议人员、统一受案、统一办案”,从2010年4月1日起,原由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和直属单位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统一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统一受理,各部门、各单位不再单独受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调查并提出初步意见后经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一分散”,即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意见后,由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六、工作机制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采取案件调查权与案件议决权相分离的方式,即行政复议办公室具体调查行政复议事项,委员会集体表决行政复议决定。在具体工作中,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查证相关证据、调查案件事实、审查法律依据。必要时,主持召开行政复议听证会进行证据质证和事实调查。在查清事实基础上,对于能够直接调解处理的案件,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行政争议进行调解。对于需要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案件调查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行政复议办公室进行研究后形成行政复议案件调查意见。行政复议办公室集中一定数量提报委员会议决,每次参加案件议决会议的委员应当超过委员数量的2/3。委员会案件决议会议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形成行政复议决定意见。行政复议决定意见报委员会主任签发,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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